当事人名称:(略)
投资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祁阳分局会同市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略)年7月(略)日共同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永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北部中心站现场使用崂应(略)H-D型((略)款)设备,监测方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略)-(略)),对你(单位)DA(略)炉窑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第一次手工监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折算数据为(略).4mg/m3,第二次手工监测二氧化硫折算数据为(略).1mg/m3,第三次手工监测二氧化硫折算数据为(略).1mg/m3,三次平均值为(略).5mg/m3,排放标准为(略)mg/m3,超过排放标准0.(略)倍。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 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我局于(略)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略)〕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我局于(略)年8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你(单位)于(略)年8月4日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于(略)年9月(略)日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践诺情况送达我局。
(略)年9月(略)日,我局组织复查发现:(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略)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略)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略)
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略).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略)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略)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