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重点问题线索,我局于(略)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系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公司炉窑排气筒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3. 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9月(略)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不罚告(祁)〔(略)〕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略)〕(略)号),责令你(单位)于(略)年9月(略)日前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告知承诺书》,你(单位)于(略)年8月(略)日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于(略)年9月(略)日前予以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我局。
(略)年9月(略)日,我局组织复查发现:(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你(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3、你(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