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我局于 (略)年7月(略)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略)年7月(略)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略)年7月(略)日)和现场照片证据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高)罚告〔(略)〕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略)年(略)月(略)日前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 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 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 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万壹仟元整(¥(略).(略)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略)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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