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略)
投资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略)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5.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略)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略)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祁)〔(略)〕(略)号),责令你(单位)于(略)年8月(略)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略)年8月(略)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告知承诺书》,你(单位)于(略)年8月(略)日自愿签订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执法人员当日对你(单位)践诺情况进行了核实,你(单位)已将部分煤矸石转运至厂棚,剩余部分使用彩料布进行覆盖,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略)
罚款(大写)壹万玖仟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