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兴源印刷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建设单位:(略)
三、建设地点:(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五、 项目概况:
兴源印刷制品生产加工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紫新路9号4楼,租赁“泉州市通城机械发展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略)m2。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兴源印刷有限公司,总投资(略)万元,聘用职工(略)人,年工作日(略)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年加工PVC印刷品(略)万m2和皮革印刷品(略)万m2。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略)-(略)《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略)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生产车间密闭,印刷、擦拭及固化废气集中收集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苯系物)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 (略)-(略))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部分无组织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 (略)-(略))表2、表3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②项目切割废气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略)m高(DA(略))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二级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切割机、风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振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即昼间≤(略)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活性炭、含油墨及清洗剂抹布和原料空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略).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边角料、粉尘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略)年(略)月(略)日在福建环保网络平台上将《兴源印刷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略)年(略)月(略)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略)
地址:(略)
邮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