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按照工程用地红线控制施工范围,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项目采用商品混凝土,不设拌合站,易起尘物料运输和堆放过程应覆盖防尘网,土方施工期应加强洒水降尘;施工区设置临时分区围栏、截排水沟、隔油沉淀池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经临时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相应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尽可能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合规处置。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施工时段,防止扰民。 (二)严格落实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略)米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二级标准限值;严格控制项目船舶拆解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在厂区无组织排放,切割废气经滤筒除尘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同时应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营运期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露天船台四周增设截流沟、厂区东侧增设挡水墙等“以新带老”措施;切实做好雨污分流,雨水依托现有厂区内雨水排放管网及排放口;船舶机舱水及舱底水、船舶生活污水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不在厂区内贮存;船台区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单独收集的初期雨水经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后,汇同现有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相应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泵送至望城区靖港古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外排。 3.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必须通过合理布局并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的2类标准。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夜间不得作业。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须按照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做好危险废物的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并及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管理。项目营运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船舶生活垃圾经专用生活垃圾箱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舱底水泥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时由当地渣土部门清运至指定地点填埋处理;废滤筒、除尘灰经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废油、废油泥、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漆渣、废电池(铅蓄电池)、废油箱、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初期雨水处理设施浮油和沉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5.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控要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监测点,确保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安全。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按要求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安装、使用的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7.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对雨水排口进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并安装应急雨水切换阀。落实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