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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于(略)年5月(略)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略)日。目前通过各个反馈渠道收集意见进行梳理如下:
一、意见反馈数量
截止6月(略)日公示期截止之日,共收到意见(略)封:
线上通道 | 电话通道 | 邮件通道 | 合计 |
(略)封 | 3封 | 9封 | (略)封 |
二、意见反馈类型
经对上述意见进行归类总结,主要为明确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合规性、征收补偿方式、产权人认定标准、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青苗补偿、选房顺序、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安置房源选择方式、一次性补助奖励、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税款补缴要求及签约便利性等(略)类问题。具体答复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年(略)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答复情况
一、关于明确征收主体的问题
答复:(略)
二、关于征收程序合规性的问题
答复:(略)
本次城市更新,是对土福湾片区启动城市更新工作,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土福湾片区城市体检》报告意见:(略)
三、关于征收补偿方式问题
答复:(略)
征收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结合房屋产权调换三种补偿方式,具体形式由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自行选定。
四、关于产权人认定标准的问题
答复:(略)
1.若买受人从原产权人处购买房屋但未办理过户,且持有购房合同或协议,经原产权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买受人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产权确认。
2.若买受人从原产权人处购买房屋但未办理过户,且持有购房合同或协议,但原产权人已去世或找不到。买受人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相关信息公示(略)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公示期届满后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产权进行确认。
3.产权人已去世,如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执行,未有遗嘱由相关继承人去公证部门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书面明确继承人,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确认。
4.若出现上述情况之外的,产权人需提供司法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产权进行确认。
五、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问题
答复:(略)
经核查世知项目现有土地权属用途为:(略)
房屋产权证明上面积与依法测绘、调查不一致时,按照测绘调查为准,采用取大不取小原则。
六、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问题
答复:(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七、关于青苗补偿问题
答复:(略)
涉及征收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陵府办[(略)](略)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
八、关于选房顺序问题
答复:(略)
选房方式:(略)
九、关于房屋产权调换比例问题
答复:(略)
并结合相关意见,产权调换进行调整,方案调整如下:
被征收房屋按照本办法补偿后,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集中购买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房源:
1.符合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第(1)点第①小点予以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参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的集中回购商品住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1)现状房屋使用用途为产权式酒店/集中式客房与公寓、服务客房等,受补偿房屋面积按照1:(略)
(2)现状房屋使用用途为产权式酒店/独立客房(别墅)的,受补偿房屋面积按照1:(略)
(3)现状房屋使用用途为酒店公共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原则上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确定的市场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与集中购买商品房价格核算可购买的房屋面积,其购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评估价计算得出的可购买面积。
(4)现状房屋使用用途为城镇住宅、服务客房且有独立土地权属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与集中购买商品房价格核算可购买的房屋面积,其购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评估价计算得出的可购买面积。
十、关于安置房源选择方式问题
答复:(略)
为充分保障被征迁居民选择安置方式的自主权和相关合法权益,房源选择方式采取征收地块内新建安置房、县域内新建或已建安置房、以购代建安置(自主购买)三种方式。
1.选择地块内新建安置房与县域内新建或已建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按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2.以购代建安置在英州镇片区范围内实施,购买房源为县域内已开工未销售、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
(1)对选择自主购买的安置对象,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核算安置对象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并签订自主购买协议。签订协议之日起,安置对象要在6个月内自主购买,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仅限于购买住宅。6个月内未确定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妥善解决群众安置问题。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汇总安置对象自主购房情况,报住建局备案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集中代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节点及比例参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3)安置对象自主购买的住房价值不得低于货币量化后总金额的(略)%,超出总金额的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补足;未超出总金额的部分,按照自主购买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安置房源区位、规划、户型等房屋信息后续将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公布。
十一、关于一次性补助奖励问题
答复:(略)
征收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略)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奖励(略)元;
(2)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略)日至(略)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奖励(略)元;
(3)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决定之日起(略)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
十二、关于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
答复:(略)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经营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营业中,且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位于被征收范围的房屋。
(2)上一年度经营流水及纳税证明。
(3)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证据材料。
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经营主体提供的材料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房屋评估价的0.6%/月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略)个月的补助。
十三、关于税款补缴要求的问题
答复:(略)
被征收房屋存在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私下交易未过户情形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婚姻户籍材料、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交易合同(协议)、交易资金流水等相关凭证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相关税费,补缴税费的种类、金额及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完税凭证办理补偿登记,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在补偿款中代扣。
十四、关于签约便利性问题
答复:(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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