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其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 (略)年(略)月(略)日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关于印发《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其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 (略)年(略)月(略)日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其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 (略)年(略)月(略)日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其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 (略)年(略)月(略)日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 (略)年(略)月(略)日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略)年(略)月(略)日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六条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八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九条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章 记录要求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四章 记录管理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略)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略)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冀烟法〔(略)〕(略)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盐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附件:(略)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3.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附件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范围具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批决定。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章 申请的记录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选择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文字记录)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通过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字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章 受理的记录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申请、受理、办理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章 审查的记录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应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一)书面审查。对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记录在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核查记录中。(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二)实地核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制作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场所实地勘察表,交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在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并将实地核查情况录入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八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四章 决定的记录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事项作出以下决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略)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除新办申请外,对其他申请类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文字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五章 文书送达的记录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文字记录)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文字记录,也可以进行同时音像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六章 听证的记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过程中依职权举行听证的,应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文字记录)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烟草专卖局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申请书》。(文字记录)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相关事项。(文字记录)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申请及听证主持人的回避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 听证活动应当当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整个听证过程采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全程音像记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烟草专卖局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并对告知方式进行记录。(文字记录)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附件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操作规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全过程各环节包括:(略)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章举报的记录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烟草专卖局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举报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举报记录表》,详细登记举报的时间、形式及内容。(文字记录)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条举报受理人员接收举报后,要及时将《举报记录表》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文字记录)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条执法人员对举报信息的核实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记录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制作检查计划。(文字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进行音像记录:(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二)执法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三)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四)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五)其他应当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六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守法经营情况、证件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文字记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区分情况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案件的记录方式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