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西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略)年(略)月(略)日对你公司(福船山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福船山猪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略)年(略)月(略)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福船山猪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福船山猪场)2套密闭式堆肥反应器尾气收集管口处两端开空,未起到收集尾气作用,尾气直排,尾气生物除臭装置未能正常使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略)
证明:(略)
(二)调查询问笔录:(略)
证明:(略)
(三)影像证据:(略)
证明:(略)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略)
证明:(略)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略)
证明:(略)
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略)
证明:(略)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西江有限公司福船山猪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贵环审〔(略)〕(略)号)复印件1份、《关于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西江有限公司福船山育肥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贵环审〔(略)〕(略)号)复印件1份、《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西江有限公司福船山猪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略)
证明:(略)
5.执法人员黄大珊、张光源、李泳龙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略)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略)
我局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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