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扬州市普林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扬州市普林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实验室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略)2,建设研发实验室及配套项目。本项目为实验室研发项目,实验规模为小试,不涉及中试及扩大生产,研发产品不作为产品销售,研发成果为实验样品及实验数据。项目建成后,每年可自主完成至少(略)个抗癌、心血管、消化系统、精神疾病系列药物的研发。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智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和扬州银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视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内部排水管网。实验室清洗废水、场地、工作服清洗水、喷淋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废水一并接管至高新区生物科技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高新区生物科技园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餐具清洗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扬州市六圩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扬州市六圩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实验过程有组织排放的TVOC、非甲烷总烃、甲苯、HCl、氨、甲醇、乙酸乙酯、乙腈、丙酮、苯系物浓度、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表2、表C.1标准;硫酸、二甲苯、SO2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制剂过程、危废库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表C.1标准。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标准。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二甲苯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标准。无组织氨、硫化氢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6标准。
3、选用低噪声工艺设备,并对厂区内各类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限值要求。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略)〕(略)号)、《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略)〕(略)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略)〕(略)号)等相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储备应急器材物资,加强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6、本项目以厂房二、厂房三、危废库以及污水处理站设置(略)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今后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类废水的分类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夜间(略):(略)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1、水污染物:(略)
2、大气污染物:(略)2≤0.(略)t/a,VOCS≤0.(略)t/a。
3、固体废物:(略)
五、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略)〕(略)号),你公司应对厂区内废水、废气等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略)〕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依法依规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现场监督管理。
七、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八、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九、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对《报告表》内容和结论负责,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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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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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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