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长沙市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实施细则》要求,现将我县承办的(略)年湖南省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长沙市长沙县部分机械加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不到位”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长沙市长沙县部分机械加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不到位。(略)年3月现场调查发现:(略)
二、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机械加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所涉3家问题企业减少无组织排放,实现达标排放。
三、整改措施
(一)组织对警示片披露的湖南迈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长沙中天意成机械有限公司、长沙鑫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实现达标排放。
(二)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县行政执法局联合组织开展全县机械加工行业(涉涂装工序)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整治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整改措施完成情况
(一)湖南迈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1.该公司分别于(略)年3月(略)日、5月(略)日、6月2日、6月(略)日、7月(略)日、8月(略)日、9月(略)日更换了活性炭,留存更换现场照片,废活性炭及时暂存于危废间,做好危废产生、入库、出库台账登记。制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操作流程,明确将活性炭更换的频率由原来的一季度更换一次调整为2个月更换一次,同时根据废气处理设备运行时间实时调整更换活性炭的时间节点。
2.该公司于(略)年3月(略)日委托湖南正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喷漆废气排口有组织废气和厂区上下风向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检测,有组织检测结果显示:(略)
3.该公司已在废气治理设施上粘贴标识,明确处理工艺,并在废气排放管道上做好管道走向标识标签,明确废气排放走向。
4.该公司已对油漆房顶部废气排放管道破损处采用密封胶封堵方式进行密封。
(二)湖南中天意成机械有限公司
1.该公司于(略)年3月(略)日更换了损坏的UV灯管,后续将提高环保设备日常检查频率,及时更换UV灯管及镇流器。
2.该公司分别于(略)年3月(略)日、5月(略)日、8月(略)日更换了活性炭,留存更换现场照片,废活性炭及时暂存于危废间,做好危废产生、入库、出库台账登记。制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操作流程,后期将每月检查箱体内的活性炭情况,检查是否有结块、粉化、颜色发生显著变化、有异味散发等,同时结合废气处理设备运行时间在更换周期内及时调整更换活性炭时间。目前,企业计划于(略)年(略)月(略)日前完成下一次活性炭更换工作。
3.该公司对废气排放管道破损处采用防水布料封堵,连接处采用密封胶、密封条封堵,加钢圈紧固后用螺丝锁紧。同时加强喷涂房、废气排放管道以及排放口密闭性日常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该公司于(略)年3月(略)日委托湖南领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气排口有组织废气和厂区上下风向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检测,有组织检测结果显示:(略)
5.该公司已更换喷漆间的破损门窗,并在喷漆间门口增设卷帘,保证喷涂车间封闭性。
6.(略)年4月初,该公司对车间焊接区域墙面9个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气扇进行更换,同时加强移动式焊接烟气处理器开启日常管理,由公司安全员对焊接工位移动式焊接烟气处理器开启情况进行不定时巡查,确保焊接烟气的有效收集。(略)年9月完成全部车间通道的地面硬化。
(三)长沙鑫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该公司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落实停产限产,及时、如实做好废气处理设备先启后停的台账记录以及一厂一策公示牌更新,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作业能力,加强对喷涂线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岗位培训,杜绝违规操作。
2.该公司分别于(略)年3月(略)日、(略)年5月6日、(略)年6月(略)日、(略)年8月(略)日更换了活性炭,保证活性炭足量填充,废活性炭及时暂存于危废间,做好危废产生、入库、出库台账登记。制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操作流程,明确将活性炭更换的频率调整为2个月更换一次,同时结合废气处理设备运行时间在更换周期内及时调整更换活性炭时间。由于近期企业经营受市场影响,生产及废气处理设备实际运行时间减少,经评估后将本次更换周期暂延至3个月,后续将结合设备运行时长动态调整更换时间,确保吸附效果达标。
3.该公司于(略)年3月(略)日委托湖南领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气排口有组织废气和厂区上下风向无组织废气进行了检测,有组织检测结果显示:(略)
同时,为扎实推进蓝天保卫战,监督帮扶企业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持续巩固和提升我县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县环委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沙县机械加工(涉涂装工序)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重点排查整治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等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整改完成情况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县环委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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