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江苏-镇江-丹徒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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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镇徒环审〔(略)〕(略)号
关于对镇江金鑫有色合金有限公司有色合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金鑫有色合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金鑫有色合金有限公司有色合金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江心镇六套街(略)号,占地6亩,该项目从事有色合金配件生产,达产后形成年产(略)吨有色合金配件的生产能力。项目已建成运营,公司已接受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镇徒环罚告字〔(略)〕(略)号),并已完成处罚程序。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略)〕(略)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排入江心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表1,A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熔化、离心浇注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机加工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DA(略))排放。DA(略)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标准,DA(略)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略)-(略))表A.1 规定的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标准;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边角料、废金属渣、废模具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金属屑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废气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略)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略)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略)
(三)固体废物:(略)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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