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一)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其中能耗指标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落实。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生产废水混入雨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新滩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近期设备清洗废水经一体化废水处理装置(中和+混凝沉淀+A2/O+过滤+超滤)+两级RO处理后回用,上述RO处理浓水与纯水制备浓水一并经MVR蒸发器处理后回用;远期设备清洗废水经一体化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一并接入新滩工业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中,烧结、气流粉碎、喷雾干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中有组织排放限值,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中排放限值,涉及合并排放应从严执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NOX、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锰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5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排放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中相关控制标准要求。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四)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 (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暂存间、聚阴离子化合物混料区、喷雾干燥区、废水处理装置和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本项目含镍不合格品、含镍废匣钵、废包装材料等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略)〕(略)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 公众参与情况:(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