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殡葬管理所: 你单位报送的《泸县殡仪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于泸县得胜镇得胜村实施泸县殡仪馆建设项目,建设悼念厅、火化楼、综合楼,配置火化、遗物焚烧装置以及相关公辅设施。 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管理要求。采取低氮控制技术,火化和焚烧废气经“烟气急冷系统-旋风除尘器-脱硫脱酸系统-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设置油烟净化器处理食堂油烟。落实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强化各类废水的收集处理,对解剖废水进行消毒处理,对食堂废水进行隔油处理,项目产生的综合废水经预处理达到纳管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按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的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八)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采样口,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三、《报告表》预测项目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略)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排污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调试及投运后做到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请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