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鼎派厨卫有限公司年产金属水暖卫浴配件(略)吨、塑料水暖卫浴配件(略)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建设地点:(略)
三、建设单位:(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自购厂房面积为(略).(略)平方米,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金属水暖卫浴配件(略)吨(角阀、菜盆三通、龙头、压盖、出水管等)、塑料水暖卫浴配件(略)吨(手轮、手柄、阀芯、水箱等),年产值(略)万元。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略)-(略)《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纳入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切割、抛光、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监控要求;冷镦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油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厂界无组织、厂区内监控点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的排放标准,厂区内监控点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油雾有组织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及修改单中的排放标准。
加热红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参照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监控要求。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修改单),厂区内监控点NMHC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表A.1的相应规定。
固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表3、表4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4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浓度限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标准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项目固化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略)〕(略)号)的排放标准,鉴于《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略)〕(略)号)未对燃烧废气烟气黑度进行规定,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限值。
由于固化废气、冷镦废气、注塑成型废气均有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对比《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修改单)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及厂区内监测点处1h平均浓度值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略)/(略)-(略))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的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器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经过采取降噪措施后,项目运营期昼、夜间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区标准限值,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含乳化油的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滤芯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各类空桶收集后由生产厂家统一清运回收;含乳化油的金属颗粒、金属边角料收集过滤至静置无滴漏后利用压铁机打包压块暂存于危废间,利用过程豁免,可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乳化油、废油渣、含油污泥、油泥、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七、公众参与情况:(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略)
地址:(略)
邮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