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略)〕(略)号
当事人:(略)
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对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
接屏山县***线索移交,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倾倒有固体废物。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联合屏山县***进行调查发现,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倾倒并用土进行覆盖的固体废物为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略)年7月9日,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协调挖掘机及运输车辆,对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地表下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挖掘清理,挖掘出的固体废物大部分为灰色固体物质,少量装袋为浅黄色固体物质。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现场指认,该固体废物为你公司生产聚合氯化铝压滤后的滤渣,该滤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倾倒量约(略)吨。经查,你公司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宋家坝工业园区,主要利用氢氧化铝、硫酸亚铁、双氰胺、盐酸等原辅材料生产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铁和脱色絮凝剂;(略)年3月3日、(略)年3月4日及(略)年3月(略)日,你公司将生产聚合氯化铝压滤后的滤渣(一般工业固废)用车辆转运至屏山县屏山镇王场求实中学对面(牛鞍溪附近)空地进行倾倒,并用泥土进行了覆盖,倾倒的滤渣约(略)吨。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二)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现场勘验笔录
(略)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地点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
证实:(略)
2.影像证据
(略)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地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照片证据5张。
证实:(略)
3.询问笔录
(1)(略)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宜宾诚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华诚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实:(略)
(2)(略)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自然人牟永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实:(略)
(3)(略)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张增介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实:(略)
(4)(略)年7月9日及(略)年7月(略)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
证实:(略)
4.书证
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节选1份。
证实:(略)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环罚告〔(略)〕(略)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略)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略)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略)日内,到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收款人全称:(略)
账号:(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