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
抚长高速公路永春收费站收取通行费的批复
吉政函〔(略)〕(略)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设立抚长高速公路永春收费站收取通行费的请示》(吉交联发〔(略)〕(略)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抚长高速公路设置永春收费站,由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二、永春收费站项目自交工验收合格后,收费年限按所在路段收费年限执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吉政函〔(略)〕(略)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全省部分货车车型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批复》(吉政函〔(略)〕(略)号)有关规定执行,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全省现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减免通行政策。
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收费之日起,要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向社会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要坚持文明收费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站及相关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站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确保附属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畅通。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略)年(略)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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