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昌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工程机械配件(斗轴等)(略)吨、汽车配件(螺栓等)(略)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建设地点:(略)
三、建设单位:(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利用自有厂房,厂房总建筑面积为(略).(略)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略)万元。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拟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有冷镦废气、热处理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喷砂废气、砂轮打磨废气。
项目冷镦、热处理过程产生的油雾、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2、表4相关标准限值。
项目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略)〕(略)号)的标准限值;鉴于《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略)〕(略)号)未对燃烧废气烟气黑度进行规定,因此项目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喷砂、砂轮打磨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限值。鉴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低于《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4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本项目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从严执行。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
6.3噪声
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3类标准限值。
6.4固体废物
项目职工生活垃圾拟集中收集到厂区内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金属边角料、不合格品、废金刚砂、袋式除尘设施收集到的粉尘、废包装品拟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并外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用;废液压油、废冷镦成型油、废淬火油、废切削液、油烟净化器收集的废油、废柴油、废机油拟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经过滤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专门的单位回收后作为生产原料用于金属冶炼;废含油抹布拟混入生活垃圾,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原料空桶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本项目按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拟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略)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略)
地址:(略)
邮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