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函后,我局于(略)年7月(略)日、8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略)年2月至(略)年6月出具的8份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相同,CALID码均为(略)GHIJK(略)A。你(单位)在对上述8台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了OBD作弊器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对8台车辆共计收取检测费用(略)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5.证据名称:(略)
6.证据名称:(略)
7.证据名称:(略)
8.证据名称:(略)
9.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略)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略)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略)版)》表(略)-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略)
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涉案车辆复检,检验结果均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略)
1、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小写:(略)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小写:(略)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