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陵水县水产南繁种苗基地(港演片区) |
| 陵水农投海洋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
| 海南省省直辖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港演村委会大港村 |
| 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
| 本项目为海南省陵水县水产南繁种苗基地(港演片区),总规划用地面积 (略).(略) 亩,涵盖 A4、A5、A6 三个地块,总建筑面积 (略).(略)m2,建设内容包括工厂化养殖车间工程、管理附属用房工程、室外养殖高位塘工程、取水工程、尾水工程等。 |
| 海南省陵水县水产南繁种苗基地(港演片区)项目对促进陵水县种苗产业升级、拉动就业和地区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对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的调查分析以及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拟建区域环境质量现状适宜陵水县水产南繁种苗基地(港演片区)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与运营对区域海洋环境质量、水动力环境、冲淤环境、沉积物环境以及大气和声环境等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不会产生制约性影响,项目不占用生态红线,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三线一单”的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陵水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环境影响综合分析和评价表明,在切实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可得到了有效处理,环境风险总体可控。本报告综合评价认为,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可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 海南省陵水县水产南繁种苗基地(港演片区)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略)年本)》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略))(略)号)中的鼓励类;不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略)年版)》的禁止类和限制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建设符合《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略)-(略)年)》和《陵水黎族自治县环境功能区划((略)-(略)年)》对项目所在功能区主导功能的定位和管理要求;本项目项目不占用生态红线,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海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同时符合《陵水黎族自治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略)-(略)年)》((略)年修编)、《陵水黎族自治县水产南繁产业发展规划((略)-(略)年)》、《陵水县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略)-(略))》等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规划落实的通知》(农办种〔(略)〕(略)号)提出:(略) |
| 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市县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沿海地区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防止海岸带破坏和污染;依法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落后产能。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严格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
| 本项目高污养殖尾水中BOD5、COD、SS、总磷、总氮的指标分别为不高于(略)mg/L、(略)mg/L、(略)mg/L、3mg/L和(略)mg/L,其中重点处理项目包括CODMn、总氮和总磷,本项目高污养殖尾水采取的强化微生物处理工艺中的微生物脱氮除磷工艺,对BOD5、COD、SS、总磷、总氮的去除率分别在(略)%、(略)%、(略)%、(略)%和(略)%以上,处理后的出水中对应的指标浓度分别在6mg/L、6mg/L、(略)mg/L、0.3mg/L和3mg/L,满足排口的排放要求。本工程低污养殖尾水中BOD5、COD、SS、总磷、总氮的指标分别为不高于(略)mg/L、(略)mg/L、(略)mg/L、1mg/L和5mg/L,其中重点处理项目包括CODMn、总氮和总磷,本项目低污养殖尾水采取的强化微生物处理工艺中的微生物脱氮除磷工艺,对BOD5、COD、SS、总磷、总氮的去除率分别在(略)%、(略)%、(略)%、(略)%和(略)%以上,处理后的出水中对应的指标浓度分别在6mg/L、6mg/L、(略)mg/L、0.3mg/L和3mg/L,满足排口的排放要求。该技术是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已取得国内和国际多项发明专利,在改进传统工艺的基础上辅以新型人工介质,形成了以养殖水体高效循环回用及尾水减量与高标准排放为特点的成套技术和整体解决方案。突破了高效耐盐菌群系统构建、低碳源下微生物自养脱氮、无害化协同除磷、快速启动与间歇运行调控策略等关键技术。在盐度(略)‰-(略)‰波动的条件下,出水可满足农业部行业标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略)-(略))。该项技术已经成功应用于海南、广西、辽宁等多个水产养殖项目,均取得很好的处理效果。因此本项目的尾水处理可以满足排放要求。 |
| (1)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置后回用,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环保厕所处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建筑垃圾分类回收,沙子、砖头、废水泥等建筑材料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位置处置或综合利用,鱼塘清理产生的淤泥用于陆域回填,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改进施工方法,降低声源噪声值,夜间(当日(略)时至次日6时)一般高噪设备不能进行施工作业,以减轻噪声影响;通过加盖篷布、洒水、选用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扬尘和尾气的产生和影响。(2)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过一体化环保厕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污管网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产过程的养殖尾水经尾水处理系统达标后经由一期项目申请的入河排口排入老田溪,最后汇入新村潟湖,利用调节池合理调控排放量,一期申请的3万方/天排放口能够满足排放需求。死鱼、尾水处理系统污泥及清淤底泥经浓缩脱水及机械脱水后委托陵水农投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外运处置(发酵有机肥),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能回收堆放厂区定点收集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袋在厂区定点收集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处理;生物实验室废物经收集后密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取水口定期清理产生的废弃物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选用低噪设备和减振措施减缓噪声。对尾水处理区污泥池和厌氧池加盖板,在污泥浓缩间设置引风系统和活性炭吸附装置,污泥及时清运,减少臭气产生,选用清洁能源车辆和清洁燃料,做好电力保供措施,减少尾气产生。(3)密切关注水质、流量及周边环境变化,做好海洋环境和陆域的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反馈海洋生态状况和陆域环境的变化,确保数据完整归档,同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本项目的排水规模和布局应充分考虑到接纳尾水的水体环境容量,防止造成局部水体的污染,逐步提升排水规模,并根据河道水质变化及时调整排水量,适时做出对应措施,减少环境影响。(4)一旦发生局部水体污染事件,及时主动报送辖区水利、农业农村、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监管机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在主管部门及技术专家指导下开展控源截流、强化水量调度、监控沿线水质指标等应急处理措施。(5)对本项目建设造成的海洋生物损失进行生态修复,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6)施工期和运营期做好对野生动物和红树林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处理,可以使拟建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本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是合理可行的。 |
| (1)根据(略)年修编的《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略)年修编)》,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陆域,(略)年岸线修测后,本项目取水管线部分涉海。故本项目涉海工程不在(略)年修编的近岸海域功能区划里面,东侧距离约(略)m为新村港度假旅游区(HN(略)BⅡ)。新村港度假旅游区属于二类功能区,位于陵水新村港泻湖除新村渔港区和海草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海域,总面积(略).(略)平方公里,主导功能为海草保护及旅游娱乐,执行二类海水水质保护目标。(2)本项目位于陵水县三才镇港演村,属于农村地区,项目区及周边环境主要以渔业生产、商业、居住及交通为主,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略)),项目区域属于二类大气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略)-(略))。(3)本项目位于陵水县三才镇港演村,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略) |
| 本项目涉及的主要风险物质为施工期作业机械的燃料油和冷库的制冷剂,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主要为施工期作业过程中,因车辆发生碰撞以及施工人员操作不当等,造成火灾等事故。建设单位在加强生产安全和环境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能有效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也可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是可接受的。 |
|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 号)的要求,制定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编制了公众参与调查说明。建设单位于(略)年3月4日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第一次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略)年4月(略)日至(略)年4月(略)日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并于(略)年4 月(略) 日和(略) 年4月(略)日在《中国新闻》进行报纸公示、(略)年4月(略)日在项目周边的陵水县三才镇港演村居委会等当地居民熟知的场所进行张贴公示。至今,没有收到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未接到反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