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办理(略)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告
为保障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境,建立安全、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略)号公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略)号公布)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县(略)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设和许可期限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设立地点严格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规定的管控区域执行,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或许可范围内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最长有效期限至(略)年(略)月(略)日。
(四)本号镇、群英乡、隆广镇、文罗镇、提蒙乡、黎安镇禁燃管控区域外可设烟花爆竹零售店。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略)号)、《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略)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略)-(略))等有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略)米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略)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保持直线延伸(略)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略)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
(七)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八)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九)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十)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十一)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二)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十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购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略)-(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三)营业执照(核验原件);
(四)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时间,自(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止(工作日8:(略)
(二)现场审查。此次现场审查将按照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由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应急局、县消防大队、乡镇政府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确定为培训对象,对现场审查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或重新选点,两次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不再予以受理。
(三)参加培训。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所有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专题培训,相关人员应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证。对材料齐全、现场审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布点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给予发证。
附件:(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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