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破碎、筛分工序设置于全封闭车间,粉状物料需进行全封闭贮存,破碎、筛分车间各工段及矿料仓产生粉尘,经收集、处理后,各由1根不低于(略)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共7根)。原矿堆存、进料、落料、皮带运输、废石堆存等环节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抑尘、防尘措施;车辆运输应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加强道路维护,减少运输扬尘产生。上述颗粒物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需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5、表7相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该项目工艺中不产生废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杂用水》(GB(略)-(略))中表1相应限值要求后用于车辆冲洗、抑尘。 3.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略)-(略))相应限值要求。运营期各类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区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项目废石堆场、原矿堆场需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有关要求,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并对淋溶液进行导流、收集和沉淀后,回用于堆场抑尘。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略)-(略))、《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略)-(略))等相关要求,布设土壤跟踪监测点位,根据有关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监测。 5.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矿物油、废油桶、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略)-(略))要求,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略))中相关规定的厂区危废暂存库内,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选矿废石临时堆存于废石堆场,在采场露天开采结束后回填露天采坑,回填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技术规范》(DB(略)/T(略)-(略))相应要求。破碎筛分除尘灰作为原料回用于项目选矿工序。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6.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影响减缓和恢复措施 该项目紧邻阿拉善西北部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内蒙古额济纳旗马鬃山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项目的建设、生产要严格控制在建设范围以内,严禁施工临时工程、生产设施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确保不对建设范围以外的自然生态环境,尤其是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对选厂、原矿堆场、选矿废石堆内的建筑进行拆除,并对场地进行平整、覆土,并以当地植被采取自然和工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最终形成与周边相适应的自然生态系统。 7.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同时应定期开展演练,提高事故状态时的环境应急能力。项目在环保设施的安装、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