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
饶河至盖州公路白旗松花江大桥
收费站开通收费的批复
吉政函〔(略)〕(略)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国道饶河至盖州公路白旗松花江大桥收费站开通收费的请示》(吉交联发〔(略)〕(略)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国道饶河至盖州公路白旗松花江大桥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略)〕(略)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通行于国道饶河至盖州公路白旗松花江大桥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略)〕(略)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的通知》(吉交联发〔(略)〕(略)号)规定(一类)执行,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免费通行政策。
二、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道饶河至盖州公路白旗松花江大桥收费站自(略)年(略)月1日起开始收费,收费期限为(略)年。如提前还清全部债务,自清偿之日起停止收费并撤销该收费站,同时妥善安置收费人员。
三、收费站由舒兰市交通运输局组建,不设固定编制,全员实行合同制。收费站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舒兰市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站必要的管理经费和所在收费路段的养护费由舒兰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的标准核定,在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其余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归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略)年8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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