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资环函〔(略)〕(略)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重庆银行科技创新中心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略)年第(略)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略)〕6号)相关要求,结合重庆碳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对重庆银行科技创新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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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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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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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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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科技创新中心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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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项目数据中心电能比(PUE)1.(略),优于《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略)-(略))中的1级能效值1.(略)。预计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略)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为2.(略)吨二氧化碳/万元。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略).(略)吨标准煤(当量值)、(略).(略)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略)
三、按照我市目前明确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初步测算,项目达产后年碳排放总量为(略).(略)吨二氧化碳,均为能源活动产生,其中年耗天然气折合二氧化碳(略).(略)吨;年耗柴油折合二氧化碳(略).(略)吨;年耗电力折合二氧化碳(略).(略)吨。
四、本项目属于国家和我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按照“两高”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绿电直供、源网荷储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项目绿电使用比例。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服务器、水泵、风机、冷水机组、电动机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节能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略)—(略))、《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略)—(略))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略)—(略))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略)年第(略)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项目自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