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钟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钟山宝鹿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钟山宝鹿风电场(项目代码:(略)2,其中永久占地(略)m2,临时占地(略)m2。拟建设(略)台(2台备用)单机容量为6.(略)MW的风电机组,建成后总装机容量为(略)MW,预计年上网电量为(略).(略)万kWh,年等效满负荷小时为(略).8h,容量系数为0.(略)。新建1座(略)kV升压站,主变压器容量为1×(略)MVA,通过新建(略)kV架空线路接入电网系统。本项目通过购买方式配置(略)MW/(略)MWh储能装置,风电场内不新建储能系统。场内新建道路总长约(略).4km(含道路改造(略).6km)。本次评价不包括送出线路内容。
本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占总投资的0.(略)%。
二、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占地范围不涉及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乔木林等生态敏感区及文物保护范围和**设施等项目。BL(略)风机距离广西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最近直线距离约(略)m,新建进场道路与广西银殿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最近直线距离约(略)m。风机BL(略)/BL(略)距离红花镇牛塘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分别约(略)m和(略) m。项目声环境保护目标包括付竹坑村、白石脚村、老村等3个居民集中点。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已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略)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略)〕(略)号),已通过贺州市行政审批局的核准(贺审批项目〔(略)〕(略)号),满足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降低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红线范围内组织施工,严禁擅自扩大作业区域;工程选址与施工需最大限度远离生态敏感区边界,并在敏感区边界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加强施工环境管理,优化施工道路的布设,基础开挖等施工安排在非雨季进行;施工弃渣应先挡后弃、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严防乱挖滥弃。
2.工程完工后尽快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适当弥补生态环境破坏对动物造成的不利影响。风机塔施工完成后及时开展绿化。加强区域鸟类活动特征以及鸟类与风机撞击情况的观测,合理调整运营及防范措施。建立鸟类监测、救护、联动机制。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施工车辆冲洗等。升压站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站内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站内绿化施肥,不外排。
2.风机平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和沉淀池,场地汇水经沉淀过滤后排放至背向水源地的一侧。临近红花镇牛塘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风机(BL(略)、BL(略)),安排在非雨季进行施工,基础施工前必须先在施工场地四周修建截(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池排放口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及其集雨范围外,经沉淀处理后排放至背向水源保护区一侧山沟。
3.道路施工前在路堑坡面以上修建截水沟,将上方向的雨水拦截,避免对道路施工开挖面冲刷形成泥水;在道路路堑一侧、与山体相接处设置排水边沟,将汇水引入路堤坡面侧的沉淀池处理,在路堤坡面下方向设置排水沟,在汇水处设置沉淀池,道路汇水经沉淀后排入山体背向水源地一侧的冲沟。
4.弃渣场周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末端设置沉砂池。渣分层堆放,分层夯实,坡顶设置平台排水沟,堆渣结束后,及时进行绿化。
5.禁止将堆料场、弃渣场、临时堆土场等临时施工占地布置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同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条款。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采取洒水、设置围挡、堆放物料与运输车辆覆盖毡布等防尘措施;运输车辆行驶经过沿途居民点时注意控制车速,减速慢行;对出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土石方部分用于回填,剩余土方集中堆放于弃渣场,弃渣场底部边缘要修建浆砌石挡渣墙。
2.升压站内设置1座(略)m3事故油池和主变压器下设置1座1座8m3事故油坑。风机废机油、箱变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进行建设。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升压站的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略)-(略))规定的限值要求。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期环境监理。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分别做好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