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悬山岛 |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六横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为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砂质海岸生态修复工程、滨海绿道工程、岛体植被修复工程及岛体缺口修复工程。其中沙滩修复补沙量共(略)m3,海底管道(略)m,滨海绿道(略)m。 | / | 1、 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诚信守法。 2、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并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3、 认真实施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不隐瞒、不欺骗,自觉配合环保执法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 建设单位愿意对因项目实施造成的生物资源损害实际情况作出补偿,将积极配合做好海洋生态补偿和修复工程的各项工作。 | (一)水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船只数量、位置和施工强度,在划定的施工范围内施工,尽量减少施工作业对底泥的搅动强度和范围。 2、要经常检查船只、设备性能完好率,对跑、冒、滴、漏严重的船只严禁出海作业,并进行及时检修维护。 3、应尽可能缩短海上施工时间,以减少工程施工对海水水质影响的时间。 4、加强与当地气象预报部门的联系,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雨季、台风或天文大潮等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 5、施工船舶生活污水与机舱油污水区别对待、分类收集,上岸后委托经舟山海事局备案的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单位接收处置。 6、在租用民房处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将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回用。 7、机械冲洗废水经过沉淀处理达标后回用。 (二)大气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运送土石方、材料等的车辆不得超载,土石方装料高度不得高于车厢边缘高度,以防止土石方洒漏,增加道路路面土石粉尘。 2、施工场地和主干道路面要定时清扫和洒水,以减少汽车行驶扰动起来的扬尘。 3、减少建筑材料临时露天裸露堆放,对露天堆放场加强管理,必要时加以洒水和遮盖,以减少风力起尘。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临时仓库中卸运、存放。 4、限制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对车辆、船舶和机械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的运营状况。 (三)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和规定,在施工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因特殊工艺要求需连续作业的,须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向附近居民公告,高噪声施工避开午休时段,距离敏感点较近的地方设置隔声屏障。 3、施工单位应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排放,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机械设备。施工总平面合理布局,高噪声施工设备远离工程场界布置。 4、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提倡文明施工,加强对施工设备和车船的维护保养,杜绝施工机械因维护不当而产生的噪声,限制突发性高噪声,减少施工期不必要的噪声影响。 5、对于运送材料的汽车等随机移动声源,施工单位应保持运输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运输线路,调度运输时间,行车噪声必须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 l(略)-(略))。 6、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发现噪声污染,及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四)固废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收集到指定的垃圾箱内,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统一处置。 2、沙滩清表垃圾及时清运至岛上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处置。 3、船舶生活垃圾与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上岸后,船舶垃圾分类转交经舟山海事局备案的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单位接收处置。 4、做好种植土方临时堆存防护措施,避免因雨水冲刷、车辆碾压等产生二次污染。 (五)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严格按照施工布置进行施工,尽量将扰动范围控制在划定的施工范围以内。 2、避免在雨季、台风及天文大潮等不利条件下进行施工,以减少施工难度和风险,同时可减少沙土的冲刷流失量。 3、尽量避免在主要经济物种产卵高峰期施工,以减少生态损失。 4、加强施工期废水和垃圾等的收集处置,严禁向工程周边海域或陆域排放废水和倾倒垃圾。 5、做好水土保持和临时占地植被恢复工作。 6、落实沙源沙料检测工作,采用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沙源,避免污染和影响海洋生态环境。 7、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海洋环境跟踪监测计划,对工程区域附近开展水质、沉积物和生态等跟踪监测,以及时了解工程实施带来的实际环境影响。 8、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措施。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进行海上施工,必须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规定,施工前应及时发布航行安全警告和航行通告。通告的内容应及时、准确、详细。施工作业前,及时向主管机关报送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3、施工方和建设方应与相应海事部门建立有效联系,请求对施工水域的有效监管,施工交通、运输船舶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事主管机关制定的交通管理措施。 4、施工期间为了保证来往船舶的顺利安全通航和不造成交通阻塞,应设立临时的船舶交管指挥部,使用VHF等通信设备与来往的船舶进行交流和协商,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航道通航的顺畅。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号灯、号旗及警告标志,并准确显示,设置专人瞭望,必要时用高音喇叭提醒往来船只,以保证航经该水域船舶的安全。 6、作业船舶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向海上交管中心报告。发生船舶交通事故时,应尽可能关闭所有油舱管路系统的阀门、堵塞油舱通气孔,防止溢油。 7、船舶锚泊应遵守有关停泊规定,在规定的锚地锚泊。抛锚时应与其他锚泊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禁止在航道和禁锚区锚泊,需紧急抛锚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附近航行的船舶,保证安全。 8、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台措施,当预报风力大于船舶或设施的抗风等级时,应及时组织船舶到规定水域避风,对施工设备应加强防护。 9、本项目施工时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则需要根据溢油量多少采取相应的措施。本项目溢油防范主要依托海岛现有物资力量,若发生的是小规模污染事故,则马上报请溢油应急机构进行处理;若发生的是大规模污染事故,则通过区域联动,发挥整体合力,提升抗风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