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受委托组织:(略)
办 公 地 址:(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对排污者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转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组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群众信访、举报及上级转办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报告工作;协助市局承担全市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和综合督察工作,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经验,承担市局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承办省厅执法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机关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组织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组织。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组织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组织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组织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受委托单位:(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晋环函〔(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针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含立案、调查、听证、处理、文书送达和执行等),对案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依职权积极配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权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依法依规在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或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处理。
四、委托期限
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
五、委托要求
(一)委托单位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
1. 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2.不得超越委托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不得委派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报吕梁市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于(略)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