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可克达拉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可克达拉市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限制燃放区域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1.可克达拉市内由滨河西路—乌孙山南路—长江西路—长江东路—岳麓山南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文物保护单位;
3.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略)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点。
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可克达拉市由滨河西路—西环路—汉江西路—昆仑山北路—黄河西路—黄河东路—岳麓山北路—七一七大道—东环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除禁放区外的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除外)。
二、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地点和禁止燃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广大职工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略)”报警电话或者“(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
附件:(略)
?
????????????????????????????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
????????????????????????????????(略)年1月4日
附件
?
可克达拉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
?
</p)
?
备注:
??????1.距离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环保大厦子站直线距离:(略)
??2.距离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河滨饭店子站直线距离:(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