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化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略)/(略)-(略))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海丰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较严值。 (2)废气。项目干法抛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略)/(略)-(略))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点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注胶生产过程中,配胶、抽真空和后烘干等过程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配胶、烘干有机废气经包围型集气罩(污染物产生点(或生产设施)四周及上下有围挡设施,仅保留1个操作工位面)收集与抽真空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略)m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NMHC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中表3排放限值。 (3)噪声。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拟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运营期的噪声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厂界外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沉淀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有能力单位回收处理,包装废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