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扶绥顺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出具扶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批复的函》(扶顺承函〔(略)〕(略)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实现我县城乡供水管网全覆盖,完善供水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同意建设扶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
二、项目代码:(略)
三、项目建设地点:(略)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略)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略)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要严格遵循国家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切实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七、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八、项目核准相关支持性文件有《扶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扶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情况的说明》《关于扶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复函》《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扶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项目不需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说明》等。
九、如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或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略)%以上或减少(略)%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略)%以上),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略)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抓紧开展下步工作。
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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