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略)
法定代表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问题线索,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略)年(略)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生产,安装的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略)
2.证据名称:(略)
3.证据名称:(略)
4.证据名称:(略)
5.证据名称:(略)
6.证据名称:(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略)年1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祁)〔(略)〕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罚款贰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略)
收款银行:(略)
户名:(略)
账号:(略)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