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胜澜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内蒙古胜澜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关于乌海市海南区化工废料资源化综合利用中心项目核准的请示》(胜澜函〔(略)〕(略)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解决地区处理BDO废液难题,填补危废处置缺口,完善化工循环发展链条,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略)年本)〉的通知》,同意建设内蒙古胜澜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化工废料资源化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略)-(略)-(略)-(略)-(略))。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胜澜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乌海市海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为新建年处理(略)万吨BDO废液、(略)万吨氯化钠/硫酸钠废盐及6万吨电石渣的资源化循环综合利用项目。通过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生产2.5万吨四氢呋喃/4万吨混合多元醇、0.8万吨3-甲基四氢吡喃、7万吨氢氧化钠(所用装置为离子膜)、8万吨氯化钙、1万吨甲醇等产品。建筑面积约(略)平方(其中2座生产车间,1座焚烧炉车间,办公楼1栋,研发及实验楼1栋,原料及产品储罐,甲类仓库2座、其他构筑物及公辅设施等,2条生产线)。
四、项目总投资为(略)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内蒙古胜澜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新建化工废料资源化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内蒙古胜澜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内蒙古胜澜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略)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