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全市范围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
一、有奖举报时间
即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
二、有奖举报范围
1.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理或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3.无相关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4.未按照持有的相关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5.向江河、溶洞、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6.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9.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三、奖励金额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给予投诉人(略)—(略)元奖励)
1.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略)元奖励;
2.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5万元以上不满(略)万元的,给予举报人(略)元奖励;
3.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略)万元以上不满(略)万元的,给予举报人(略)元奖励;
4.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略)万元以上不满(略)万元的,给予举报人(略)元奖励;
5.对被举报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略)万元以上不满(略)万元的,给予举报人(略)元奖励;
6.对被举报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略)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略)元奖励;
7.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但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只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给予举报人(略)元奖励。
四、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电话举报:(略)
2.来信来访举报:(略)
3.新媒体举报:(略)
4.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5.其他举报途径。
五、奖金发放程序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由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宜宾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