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镇徒环审〔(略)〕9号
关于对镇江昱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型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镇江昱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昱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型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生态汽车产业园上党大道9号,占地面积(略)平方米,从事环保型聚氨酯材料及制品生产,达产后可形成年产(略)吨环保型聚氨酯材料及制品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略)〕(略)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略)〕(略)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冷却废水一起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略))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发泡、熟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DI和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脱附设施处理后通过(略)m排气筒(DA(略))排放,非甲烷总烃、T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涂胶、复合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废气经RTO蓄热式焚烧炉处理后通过(略)m排气筒(DA(略))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和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1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年修改单)表6标准要求。网化、危废暂存和地下储罐呼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DI和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略)m排气筒(DA(略))排放,非甲烷总烃、TD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略))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略)/(略)-(略))表2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略))中型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海绵、不合格品、废牛皮纸、废PPE塑料膜、废刀片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抹布、废包装桶、废油桶、发泡残渣、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略)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略)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略)
(三)固体废物:(略)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年2月6日
抄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