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审〔(略)〕 号
关于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牛羊屠宰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团山铺路8号,法人代表:(略)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伟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略)万元,改造现有生产研发信息中心一楼闲置车间,新增牛、羊屠宰线各一条,并完善相关公辅工程及配套设施,实现新增牛屠宰量(略)万头/年、羊(略)万只/年,现有生猪屠宰量保持(略)万头/年不变。项目主要新增烫毛池、扯皮机、屠宰输送机、劈半锯消毒装置、升降机、燎毛炉、副产品整理工作台等生产设备;主要生产工艺为宰前检验、淋浴冲洗、刺杀沥血、烫毛、剥皮、去头蹄、胴体劈半、冷藏待售等。项目预计于(略)年8月建成投入运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相关规划,取得了发改、农业农村部门的同意。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项目在建设与运营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主要为设备安装。项目在施工期须切实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注意“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护。
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待宰车间、屠宰车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运营期须加强车间内通风,及时清运积存粪尿、按时清洗地面;对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水解酸化池等重点恶臭产生源加盖密闭,臭气收集后经生物滤池处理;厂区内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确保厂界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排放限值要求。锅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产生废气(SO2、NOX、颗粒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3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3、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屠宰废水、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格栅→调节→气浮→水解酸化→好氧→二沉淀+消毒”工艺处理,满足《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1水污染间接排放的浓度限值后排入河东第二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与生产废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提质改造后废水处理规模由(略)t/d提升至(略)t/d,废水总排口应按规范及管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建立监测档案,妥善保存监测记录和报告。
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车间厂房的吸音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中2类标准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将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综合利用。项目污水处理站污泥、牲畜粪便、肠胃内容物等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定期外运综合利用;牲畜毛发经收集后定期外售;检疫不合格牲畜及其胴体或肉品、牲畜摘除的三腺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废物、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暂存以及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略)-(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分类存放于厂区内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妥善处理。
6、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落实环保设施管理责任;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与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避免或减缓环境风险情况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7、环境防护距离管控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核定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管控要求。
三、根据总量部门核定,该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 (略).1t/a,氨氮4.(略)t/a;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内对现有工程“以新带老”相关整改要求,同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三同时”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完成企业自行监测及执行报告填报。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日常监管由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负责。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2月6日
<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