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烈征地告〔(略)〕1号
(略)年1月9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烈山区(略)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淮(北)〔(略)〕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略)公顷(4.(略)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地块北至土型社区土地,南至梧桐花园小区,西至梧桐中路,东至土型社区土地。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略)公顷(4.(略)亩),其中:(略)
地块编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公顷)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其中:(略) |
地块一 | 烈山镇土型社区第八村民组 | 0.(略) | 0.(略) | 0.(略) | 0.(略) | 0.(略) |
烈山镇土型社区第九村民组 | 0.(略) | 0.(略) | 0.(略) | 0.(略) | 0.(略)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烈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烈山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按照《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烈征补安置〔(略)〕6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烈山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略)〕(略)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略)〕(略)号)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淮政〔(略)〕(略)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在(略)年4月(略)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烈山镇人民政府。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烈山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烈山镇土型社区第八、九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烈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略)
公章
(略)年1月(略)日
附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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