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金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略)〕(略)号),拟征收勒乌镇龙河村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金川县勒乌镇老街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金川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金川县勒乌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金川县勒乌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我府【金川县勒乌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略)
金川县人民政府
(略)年2月(略)日
附件
金川县勒乌镇老街改造提升建设项目
(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勒乌镇龙河村农村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略)公顷(2.2亩)。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金川县勒乌镇老街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二期)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略)
三、补偿范围、方式和标准
补偿范围包括:(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府函〔(略)〕(略)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地上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搬迁费、过渡安置费、补助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等规定执行。
(二)零星树木、成片林木、青苗补偿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等规定执行。
(三)房屋、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和《金川县勒乌镇老街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二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补充统计表》(附件1)等规定执行。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在征收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搬离的,可以按照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补偿项目对应标准予以适当补助。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助。
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等已出租的,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自行与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费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略)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费。
(六)过渡安置费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安置房屋,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略)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一次性计发(略)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按照(略)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一次性计发(略)个月。征收人超过(略)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按照(略)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直至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为止。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在征收人提供安置宅基地期间,按照(略)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征收人超过(略)个月未提供安置宅基地的,按照(略)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直至征收人提供安置宅基地为止。自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宅基地之日起,征收人按照(略)元/人/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略)个月建设期间过渡安置费。超过(略)个月的,不再支付过渡安置费。
(七)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合法登记的生产、商业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一年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并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货币安置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但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对其经营损失予以适当补助。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参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一次性计发(略)个月经营损失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原则上不予补助。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由征收专班进行认定,实际用于经营的,参照上述规定给予6个月经营性损失补助。
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房屋拆迁,仅征收被征收人用于经营的部分构筑物、院落等,征收人参照被征收片区租金评估单价,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经营性损失补助。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收涉及安置人员8人。拟通过社保安置0人,通过货币安置8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除农村村民住宅5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略)〕(略)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房屋置换安置、宅基地安置、货币安置三种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只能选择三种方式之一。房屋置换安置、宅基地安置,按照签约搬迁先后顺序,以抽签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分配顺序。
房屋置换安置:(略)
安置房交房后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安置房专项维修基金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宅基地安置:(略)
货币安置:(略)
被征收房屋登记为商业用途的,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奖励政策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村民住宅拆迁的,享受签约奖励及搬迁奖励。
签约奖励:
(一)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1至(略)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略)元/户奖励;
(二)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略)至(略)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略)元/户奖励;
(三)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略)至(略)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略)元/户奖励;
(四)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略)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搬迁奖励:
(一)从公告的搬迁起始日起,第1至(略)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略)元/户奖励。
(二)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略)至(略)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略)元/户奖励。
(三)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略)至(略)日内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略)元/户奖励。
(四)从公告的签约起始日起,第(略)日以后搬迁完毕并交付验收的,不予奖励。
应当获得签约奖励或(和)搬迁奖励的,在被征收人腾房交地并经征收实施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征收实施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确认应发放的奖励金额。
六、社会保障
按照《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阿州人社发〔(略)〕(略)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社会保障安置人员。
七、其他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勒乌镇龙河村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金川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为(略)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金川县勒乌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四)本方案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已生效的《金川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件1
金川县勒乌镇老街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二期)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补充统计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彩钢棚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一第9项其他结构和水电移民补偿杂房补偿标准 |
2 | 框架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一第2项钢混结构和水电移民框架补偿标准 |
3 | 楼梯(木楼梯) | 元/m2 | (略) | 参照水电移民补偿标准 |
4 | 楼梯(铁楼梯) | 元/m2 | (略) | 参照水电移民补偿标准 |
5 | 楼梯(砖混现浇楼梯)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一第3项砖混房屋一半补偿标准 |
6 | 楼梯(石混楼梯)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一第8项砖混房屋一半补偿标准 |
7 | 室外踏步 | 元/m2 | (略) | 参照水电移民补偿标准 |
8 | 铁、不锈钢栏杆 | 元/m2 | (略) | 参照水电移民补偿标准 |
9 | 彩钢架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二中(略)项大棚钢架结构补偿标准 |
(略) | 彩钢皮、彩钢围栏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房屋其他结构减去大棚钢架结构确定价格 |
(略) | 活动板房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略)项彩钢房补偿标准 |
(略) | 房屋土混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一中第6项土木房屋补偿标准 |
(略) | 垃圾池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二中第6项水泥、三合土粪池补偿标准 |
(略) | 沼气未产气 | 口 | (略) | 参照临近市马尔康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略) | 聚酯树胶棚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一第9项其他结构补偿标准 |
(略) | 加胶玻璃棚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一第9项其他结构补偿标准 |
(略) | 铁质烟囱 | 元/座 | (略) | 参照水电移民补偿标准 |
(略) | 砖质烟囱、砖门柱、洗手池、洗碗池等砖砌体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1项砖围墙补偿标准 |
(略) | 砖粪池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6项水泥、三合土粪池补偿标准 |
(略) | 木棚 | 元/m2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一第9项其他结构补偿标准 |
(略) | 石门框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3项堡坎石补偿标准 |
(略) | 石猪槽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8项石砌、砖砌、混凝土补偿标准 |
(略) | 砼牛槽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8项石砌、砖砌、混凝土补偿标准 |
(略) | 砖牛槽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8项石砌、砖砌、混泥土补偿标准 |
(略) | 拦水砖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1项砖围墙补偿标准 |
(略) | 鱼池1 | 元/m3 | (略) | 参照金川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表二第8项砖水池补偿标准 |
(略) | 松、杉、柏等针叶类(幼苗) | 元/亩 | (略) | 参照临近小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略) | 松、杉、柏等针叶类(小树) | 元/亩 | (略) | 参照临近小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略) | 松、杉、柏等针叶类(中树) | 元/亩 | (略) | 参照临近小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略) | 松、杉、柏等针叶类(大树) | 元/亩 | (略) | 参照临近小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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