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称:(略)
地址:(略)
经济 类 型:(略)
经营 范 围:(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姓名:(略)
投资人姓名:(略)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府周围;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电话:(略)
受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略)年2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