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环审〔(略)〕号
关于《湖南镁基科技有限公司镁基新材料生产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湖南镁基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地址:(略)
一、(略)年4月,湘乡市生态环境局对湘乡市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湘乡市全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湘乡镁产业研发基地)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复(潭环审(湘乡)〔(略)〕(略)号),主要建设内容为1条(略)吨/年的超细氧化镁研发生产线、回收制备工业级和食品级二氧化碳等系列高附加值白云石产品专有技术的研发。
为满足市场因素变化及未来新材料战略发展需求,湖南镁基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略)万元,通过经营权转让取得湘乡市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生产厂房与设备,在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厂区内建设镁基新材料生产线项目(一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相关规划,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营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主要为设备安装。项目在施工期须切实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注意“三废”治理和噪声防护。
2、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和实验室清洗废水,生产废水分别收集后进入企业自建污水处理站,经“调节、破络、沉淀”工艺处理,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后排入红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红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严格管控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化车间密闭及粉尘收集措施,做好原料堆场封闭措施。项目投料及输送过程中产生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项目煅烧工序采用隔焰式辊道窑,产生废气(颗粒物、SO2、NOX)经密闭管道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项目闪蒸及雾化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前述三股废气经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SO2、NOX)一并汇入(略)m高排气筒(DA(略))达标排放;项目实验室废气(VOCs、酸雾等)由各通风橱收集,经“喷淋+干燥棉+活性炭吸附“后通过(略)m排气筒(DA(略))达标排放。
前述废气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SO2、NOX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及修改清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酸雾和VOCs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2中的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SO2、NOx、颗粒物、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限值。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标准要求。
5、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将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废弃布袋、未沾染的废实验室器皿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收集粉尘、清洗废水污泥全部回用于生产;实验废液、过期化学试剂、沾染性废包装(试剂空瓶、空桶等)、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和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暂存以及管理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略)-(略))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清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防渗措施,硬化厂区地面,加强对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防渗防漏工作,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
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落实环保设施管理责任。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
三、根据总量部门核定,该项目实施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SO20.4t/a,NOX0.3 t/a,COD0.2 t/a,NH3-N0.1 t/a。
四、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内对现有工程“以新带老“相关整改要求,同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三同时”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运营期严格依法按证排污,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完成企业自行监测及执行报告填报,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日常监管由湘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2月9日
抄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