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疆天科隆化学有限公司年产6.2万吨水电解制氢及(略)万吨绿色草酰胺、(略)万吨有机高效缓释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哈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 | 新疆天科隆化学有限公司 | 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建设气化装置、净化及分离装置、电解水制氢装置、合成氨装置、DMO装置、草酰胺装置、草酰胺有机缓释肥装置。2)建设原料煤棚、综合罐组、液氨罐组、中间产品罐组、亚硝酸甲酯罐组、综合仓库、化学品库、成品库、原料库、尿素库等。3)建设办公生活楼、中心控制室、中心化验楼,并配套建设公用工程、环保设施等工程。 | 一、大气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施工期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施工区域设置围栏,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不能超载过量;建筑材料加盖篷布或避免露天堆放。采取上述措施后,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2)运营期①煤气化装置废气:(略)②净化及分离装置废气:(略)③草酰胺装置废气:(略)④有机缓释肥装置废气:(略)⑤公用工程废气:(略)⑥储运工程废气:(略)⑦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气化装置无组织废气、合成氨装置无组织废气、DMO装置无组织废气、草酰胺装置无组织废气、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循环水场、空分装置循环水站废气及储罐区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含(略)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附录A表A.1排放限值。企业边界无组织氨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略)年修订版)》煤制氮肥行业A级企业要求进行控制。二、水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施工期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生活区设简易厕所和化粪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拉运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2)运营期本项目生产废水(气化灰水、煤气冷却单元-汽提废水、低温甲醇洗单元-含醇废水、硫回收单元-汽包排水、硝酸提浓塔顶馏出液、发生蒸汽排污水、尾气吸收塔底废水、发生蒸汽排污水、各装置地面冲洗水等)、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与循环水站排水、除盐水站排水送回用水站进一步处理,清水回用,浓水送蒸发结晶装置。回用水须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略)-(略))中的工业循环水水质标准。 三、声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施工期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采取设置减振垫、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护施工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等措施,可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2)运营期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破碎机、风机及各种机泵,噪声源强在(略)-(略)分贝。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定期保养及车间周边进行绿化。采取上述降噪措施后,企业厂界噪声昼、夜间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要求。 四、土壤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运营期土壤环境影响主要为:(略)五、固体废物产生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施工期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略)(2)运营期本项目一般固废煤气化装置-原煤仓收尘灰、煤气化装置-磨煤及干燥收尘灰、煤气化装置-粉煤锁斗收尘灰、投料废气-收尘灰、冷却废气-收尘灰、原煤储运收尘灰回用于生产;煤气化装置-气化粗渣、煤气化装置-气化细渣等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送一般固废填埋场;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脱盐水站-废超滤膜、脱盐水站-废反渗透膜、脱盐水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空分站-废分子筛、空分站-废空分氧化铝送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煤气冷却单元-废脱毒剂、煤气冷却单元-废水解剂、硫回收单元-废脱硝催化剂、硫回收单元-废SO2转化催化剂、硫回收单元-废脱氧(氢)催化剂、废碱液、废氨合成催化剂、废羰化催化剂、废瓷球、动力站-废脱硝催化剂、(略)kV变电站-废变压器油、(略)kV变电站-废铅酸蓄电池、高浓盐水处理及蒸发结晶-杂盐等,处置方式为在厂内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回用水站-污泥、回用水站-废滤料、回用水站-废超滤膜、回用水站-废反渗透膜、深冷分离-废分子筛、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需鉴别,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风险及防范措施主要有:(略)3变电站事故油池;设置1座(略)m3事故应急池;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环境风险可接受。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要求,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可免于第一次公示。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哈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符合以上要求,因此本项目免予第一次公示。建设单位于(略)年4月3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 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第二次信息公示,(略)年4月9日和4月(略)日在新疆法制报刊登发布报纸公示。(略)年6月(略)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了拟报批前公示,在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对本项目的反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