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岳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林岳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略)万立方米陶粒及(略)万吨萤石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略)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凤阳县分局的预审意见。该项目位于滁州市凤阳县经开区刘府循环园片区1号,总投资(略)万元,购置用地(略).9亩,以一般固废为原料,新建两条陶粒生产线,两条萤石颗粒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略)万立方米陶粒、(略)万吨萤石颗粒。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污泥贮存废气经负压收集由活性炭吸附+UV光氧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上料粉尘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废气经烟气处理装置(旋风除尘+活性炭喷射+覆膜布袋除尘+SCR脱硝+碱喷淋脱硫)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中颗粒物及回转窑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略)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略)]9号)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二级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表1中限值要求;其他工序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及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车辆、地面冲洗废水及脱硫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排入刘府镇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废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相关规定。废活性炭、废灯管、废催化剂、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设置(略)m3事故应急池和(略)m3初期雨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污泥暂存区、沉淀池、事故应急池、脱硫循环水池、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项目设置(略)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凤阳县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略)〕(略)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安徽林岳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林岳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略)万立方米陶粒及(略)万吨萤石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略)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凤阳县分局的预审意见。该项目位于滁州市凤阳县经开区刘府循环园片区1号,总投资(略)万元,购置用地(略).9亩,以一般固废为原料,新建两条陶粒生产线,两条萤石颗粒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略)万立方米陶粒、(略)万吨萤石颗粒。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和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污泥贮存废气经负压收集由活性炭吸附+UV光氧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上料粉尘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废气经烟气处理装置(旋风除尘+活性炭喷射+覆膜布袋除尘+SCR脱硝+碱喷淋脱硫)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略)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中颗粒物及回转窑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略)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大气办[(略)]9号)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二级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表1中限值要求;其他工序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1及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车辆、地面冲洗废水及脱硫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排入刘府镇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废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相关规定。废活性炭、废灯管、废催化剂、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项目设置(略)m3事故应急池和(略)m3初期雨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污泥暂存区、沉淀池、事故应急池、脱硫循环水池、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项目设置(略)m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凤阳县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略)〕(略)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