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避免施工过程对周边居民等敏感点造成影响。施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施工扬尘、运输扬尘、施工机械废气及淤泥恶臭。(1)按照《湘潭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湘潭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相关文件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八个百分之百”要求(2)合理设置料场的位置,加强渣土运输车辆、淤泥运输车辆的管理,严控物料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扬尘。(3)施工现场要做到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分段施工,施工场地及扬尘点应定时洒水抑尘。(4)淤泥应采用封闭式淤泥运输车辆及时清运,并设置合理的运输路线,清淤臭气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方式,以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5)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或沥青搅拌站,项目所用混凝土或沥青均外购经专用车辆运至施工现场使用。 2.水污染防治。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用当地民房,无生活污水产生;施工生产废水(施工期间施工机械的冲洗产生的少量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淤泥渗滤水直接进入脱水区排水沟内,排水沟再汇入沉淀池,在沉淀池进行混凝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中一级标准排入护潭河施工段下游;此外,分段施工作业短时间内造成项目所在河段及下游河段局部水体SS升高,不利影响将随施工结束而消失。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设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高噪声施工设备应避免午、夜间作业,并采取合理的施工管理和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施工设备应远离居民等敏感点布设。合理选择物料运输和固废运输路线和时间,减少运输车辆噪声对沿线居民的不利影响。施工场界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要求,避免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不利影响。如需夜间连续施工,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公告周边居民。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淤泥、建筑垃圾、弃渣。(1)建筑垃圾能回收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或回收部分定点堆放,统一清运;(2)ZQ(略)、GQ(略)、GQ(略)、GQ(略)、GQ(略)、GQ(略)、GQ(略)河段清挖底泥由环保运输车运输至湖南辉宏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或其他同等级单位)用于砖厂制砖资源化利用,其余淤泥;其余河段底泥清挖后采用环保运输车运输至湘潭景宏石料有限公司,进行石灰岩矿闭坑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建设;(3)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时处理;(4)建设方须合理设置淤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临时暂存点的位置;(5)产生的建筑垃圾、弃渣,尽早运出,制定切实可行的淤泥、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输车辆路线,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渣土应用篷布遮挡;(6)对运输建筑垃圾、弃渣的车辆采取用帆布覆盖车厢,避免运输过程中洒落或被风吹散,对运输沿线造成影响。 5.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施工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单元,减少施工面的裸露时间,边施工边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加强疏水导流,干化场设置临时覆盖,防止暴雨冲刷造成水土流失。挖方的临时堆放场设置排水沟,避免雨季时的水土流失;堆土的边坡要小,尽量压实,使其少占且不易被雨水冲刷造成流失;生态修复中引进和种植的植物要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清淤工程需采取分段分区设置围堰进行施工,减少对水体生物的干扰活动;严禁施工人员下河捕鱼,对受影响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实施保护。 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本项目在施工期间须使用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要求》(GB(略)-(略))规定的Ⅲ类限制标准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的可在本项目使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申报环保号牌,并登记挂牌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