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是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两年((略)年-(略)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提供两年((略)年-(略)年)经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至少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近一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的财务报表或说明。 3.供应商应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技术及服务能力,提供承诺函或相关证明材料。 4.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略)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成立未满1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信用要求: ①供应商没有被处于被责令停业、谈判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②供应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③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④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案件”专栏查询无行贿行为记录; ⑤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行贿人未被正式列入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中烟、合和集团发布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未被正式列入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转发的行业其他工商企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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