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轨道交通3、5、6、8、(略)号线车队汽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略)-(略)年)(重新谈判)
更正公告
各谈判供应商:
现对苏州轨道交通3、5、6、8、(略)号线车队汽车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略)-(略)年)(重新谈判)(SZGY-2-(略)-JT-(略))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答疑部分
1、针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经我公司团队认真研究分析,对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第三个“申请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资格。”。发现采购文件中该条款的表述存在不够严谨之处,可能会在后期开标环节引发争议。理由:(略)
答:(略)
二、澄清部分
1、竞争性谈判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第4页,“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
“申请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资格。”修改为“申请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且经营范围内含有二类或一类汽车维修(同时包括:(略)
2、谈判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谈判时间和开启时间更改如下:
谈判供应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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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7月4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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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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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7月4日下午(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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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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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7月4日下午(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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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地点(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保持不变。
苏州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