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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5-07-17 河北--
所在地区: 河北--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17日
谈判采购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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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略)年我省先后印发《关于做好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办〔(略)〕(略)号)《关于将适合门诊使用的新增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办〔(略)〕(略)号),建立了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机制,有效减轻了参保患者费用负担。为更好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尤其是减轻罕见病等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保基本、保大病、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现就完善我省谈判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独支付药品范围。省医保局从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的适应症明确、年度治疗费用高、适合长期门诊治疗的(略)个药品(附件),各市要全部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参保人员需求,对于目前正在执行的(略)个药品以外的单独支付药品品种,可予以保留或剔除,也可增加其他单独支付药品品种。
  二、单独支付药品政策。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不低于(略)%,居民不低于(略)%。各地确定年度报销限额时应根据单独支付药品的年度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报销比例计算确定。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各地住院政策执行。
  三、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四、参保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
  五、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即:(略)药店,实名制备案。
  本通知自(略)年8月1日起实行。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冀医保办〔(略)〕(略)号、冀医保办〔(略)〕(略)号的衔接,既往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略)年7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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