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供应商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可查),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备案并且信息一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应满足吉建质【(略)】(略) 号要求。
3.3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略)年-(略)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略)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略)年成立的企业应提供资金证明);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略)
3.7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 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 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