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3.1 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3.2 财务要求:(略)
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
3.3 信誉要求: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略)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3.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