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谈判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定行业可以分公司名义参与谈判响应。) 2.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须对此提供书面承诺)。 5.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同时具备:(略) 6.谈判响应供应商自(略)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应具有1个及以上压力管道或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承压部分安装或修理或改造类业绩,应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谈判响应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7.信用记录要求:(略) 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