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判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①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以上序号2、3、4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谈判文件第五章格式)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6.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7.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谈判响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提供书面承诺)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供书面承诺) (略).信用记录查询:(略) (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响应。 (略).谈判响应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注:(略)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