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谈判采购公告
贵州能源水城2x(略)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1标段
第二批电缆桥架(项目编号:(略)
一、采购项目
本谈判采购项目贵州能源水城2x(略)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1标段,项目业主为贵州能源。项目已具备谈判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第二批电缆桥架等采购进行谈判采购。
二、采购范围
序号 | 名称 | 主要技术指标规格型号 | 采购单位 | 采购数量 | 备注 |
标段一 | |
一、 | 电缆敷设部分材料 | | | | |
1 | 电缆沟架(热镀锌) | 沟架-5-(略) | 付 | (略) | 用于(略)X(略)电缆沟 |
2 | 电缆沟架(热镀锌) | 沟架-5-(略) | 付 | (略) | 用于(略)X(略)电缆沟 |
3 | 电缆沟架(热镀锌) | 沟架-3-(略) | 付 | (略) | 用于(略)X(略)电缆沟 |
4 | 电缆沟架(热镀锌) | 沟架-1-(略) | 付 | (略) | 用于(略)X(略)电缆沟 |
5 | 镀锌角钢 | L(略)X(略)X5 | 米 | (略) | 热镀锌、用于配电箱体等安装 |
6 | 镀锌钢管 | DN(略) | 米 | (略) | |
7 | 镀锌钢管 | DN(略) | 米 | 6 | |
8 | 镀锌钢管 | DN(略) | 米 | (略) | |
9 | 电缆槽盒 | (略)x(略) | 米 | (略) | 外包电缆埋管至电缆桥架使用 |
(略) | 镀锌角钢 | L(略)x(略)x8 | 米 | (略) | 安装电缆槽盒 |
二、 | 网控继电器室 | | | | |
1 | 电缆沟架(热镀锌) | 沟架-5-(略)型 | 付 | (略) | 用于(略)X(略)电缆沟 |
2 | 电缆沟架(热镀锌) | 沟架-5-(略)型 | 付 | (略) | 用于(略)X(略)电缆沟 |
3 | 电缆沟架(热镀锌) | 沟架-5-(略)型 | 付 | (略) | 用于(略)X(略)电缆沟 |
4 | 电缆槽盒 | (略)X(略)铝合金防火槽盒 | 米 | (略) | 带盖板、防火隔板、弯头、安装托架及接地等安装附件 |
5 | 镀锌钢管 | DN(略) | 米 | (略) | 用于通信机房活动地板下 |
6 | 镀锌钢管 | DN(略) | 米 | (略) | |
7 | 镀锌钢管 | DN(略) | 米 | (略) | |
8 | 镀锌钢管 | DN(略) | 米 | (略) | |
9 | 镀锌钢管 | DN(略) | 米 | 4 | |
(略) | 金属软管 | ZC(略)-1 DN(略) L=(略)mm | 付 | (略) | |
(略) | 金属软管 | ZC(略)-1 DN(略) L=(略)mm | 付 | (略) | 包括软管接头、管卡等附件 |
(略) | 金属软管 | ZC(略)-1 DN(略) L=(略)mm | 付 | 8 | 包括软管接头、管卡等附件 |
(略) | 金属软管 | ZC(略)-1 DN(略) L=(略)mm | 付 | 1 | 包括软管接头、管卡等附件 |
(略) | 镀锌槽钢 | [ 8 | 米 | (略) | 包括软管接头、管卡等附件 |
(略) | 镀锌角钢 | L(略)X(略)X5 | 米 | (略) | 用于屏柜安装柜 |
(略) | PVC管 | DN(略) | 米 | (略) | 槽盒及控制箱等的安装 |
(略) | PVC管 | DN(略) | 米 | (略) | |
(略) | PVC管弯头 | DN(略) | 个 | (略) | |
(略) | PVC管弯头 | DN(略) | 个 | (略) | 月亮弯头 |
(略) | 电气竖井 | (略) | 米 | (略) | 月亮弯头 |
(略) | 热浸锌槽式桥架 | (略)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槽式水平弯通 | (略) | 付 | 3 | 厂家成套连接件、附件、盖板等 |
(略) | 热浸锌槽式水平三通 | (略) | 付 | 1 | 厂家成套连接件、附件、盖板等 |
(略) | 电气竖井 | (略) | 米 | (略) | 厂家成套连接件、附件、盖板等 |
| 合计 | | | (略) | |
标段二 |
1 | 电缆沟架 | 6-(略) | 套 | (略) | |
2 | 电缆沟架 | 6-(略) | 套 | (略) | |
3 | 电缆沟架 | 6-(略) | 套 | 6 | |
4 | 电缆沟架 | 5-(略) | 套 | (略) | |
5 | 电缆沟架 | 5-(略) | 套 | (略) | |
6 | 电缆沟架 | 3-(略) | 套 | (略) | |
7 | 热浸锌钢槽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8 | 热浸锌钢梯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9 | 热浸锌钢梯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桥架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弯通 | (略)×(略) | 付 | 5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弯通 | (略)×(略) | 付 | 5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弯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弯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弯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弯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弯通 | (略)×(略) | 付 | 7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弯通 | (略)×(略) | 付 | 7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弯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弯通 | (略)×(略) | 付 | 1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弯通 | (略)×(略) | 付 | 1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三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三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三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三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三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三通 | (略)×(略) | 付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三通 | (略)×(略) | 付 | 2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三通 | (略)×(略) | 付 | 2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三通 | (略)×(略) | 付 | 3 | |
(略) | 热浸锌钢槽形四通 | (略)×(略) | 付 | 3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四通 | (略)×(略) | 付 | 3 | |
(略) | 热浸锌钢梯形四通 | (略)×(略) | 付 | 6 | |
(略) | 竖井 | (略)×(略) | 米 | (略) | |
(略) | 竖井 | (略)×(略) | 米 | (略) | |
(略) | 竖井 | (略)×(略) | 米 | (略) | |
(略) | 竖井 | (略)×(略) | 米 | 9 | |
(略) | 竖井 | (略)×(略)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槽钢 | [8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槽钢 | [(略)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槽钢 | [(略)a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角钢 | L(略)×(略)×5 | 米 | (略) | |
(略) | 热浸锌钢电缆槽盒 | (略)×(略) L=(略)mm | 米 | (略) | |
| 合计 | | | (略) | |
1、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
各响应人需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或在开标前提交免费邮寄样品至指定地点,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不予退还,样品采取邮寄形式,邮寄收货人及邮寄地址为:(略)
样品要求:(略)
2、交货时间:(略)
3、交货地点:(略)
4、付款方式为:(略)
5、付款比例为:(略)
6、质量要求:(略)
7、本设备招采1标段采购人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2标段采购人为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本次采购不划分包件,供应商中标后根据不同的标段分别签署采购合同。(标段划分详情见以上清单)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本次谈判要求供应商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生产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实施本项目的设计能力、制造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资信及完善的服务体系。
3、应具有承担总体设计和制造电缆桥架的能力,并应提供类似桥架业绩证明。
4、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5、应具有有效期内的ISO(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响应人应是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合格响应人。
四、谈判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谈判采购响应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谈判采购者,请于
(略)年1月(略)日(略):(略)
谈判时间:(略)
谈判地点:(略)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谈判采购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谈判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1 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本次谈判采购采取电子响应文件,通过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 https:(略)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谈判采购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采购文件的潜在谈判采购响应人。
4、数智化平台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具体联系方式请根据网站首页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话。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兹定于(略)年1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 https:(略)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电子邮箱:(略)
八、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略)
监督电话:(略)
监督邮箱:(略)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略)年1月(略)日
第二章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 | 响应人提出澄清截止时间 | (略)年1月(略)日(略)时(略)分前 |
2.3 | 谈判采购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略)年1月(略)日(略)时(略)分前 |
3.3 | 报价要求 | 固定综合单价: 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供货与成套服务,包含设备的运输、包装、保险、税费、技术指导、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文件和服务等;对于响应人为实现投标设备的性能和为保证投标设备的完整性和成套性所必须发生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等,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单价中 投标报价中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略) %,(如税率变化根据国家现行税率标准调整合同价格)。 |
3.4.1 | 谈判采购有效期 | (略)天 |
3.5.1 | 谈判采购担保 | 1、形式:(略) 2、金额:(略) 3、采用保函形式的请于开标当天送达开标现场(建议开标前一个小时) 4、若无法提供投标保函,请提供同等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按原账号且不计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略) 5、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
3.7 | 响应文件份数 | 提供响应文件电子文件两份。电子文件应为盖章版的PDF版本1份以及可编辑版本1份,报价文件可编辑版必须为带公式的EXCEL格式、商务与技术文件可编辑版必须为WORD格式。 |
装订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 1、响应文件按谈判采购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装订,响应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文件”分册装订。在响应文件封面上增加“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或“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单独封装,除报价文件的其他响应文件内所有需要填报价格的,在响应文件内附不含价格的空白报价表,注明详见报价文件。 2、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提供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电子文件两份。一份电子文件应为盖章版的PDF,一份电子文件应为可编辑的WORD和EXCEL格式,为全部、完整谈判采购响应文件。 4、中标人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将纸质版响应文件邮寄到采购人处,地点详见谈判公告(若采购人需要时) |
密封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 / |
4 | 谈判采购人员要求 | 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和相关技术人员 |
5 | 履约担保 | 合同签订(略)天内,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交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略)%。 |
| 其他 | 1、本次谈判采购采用资格后审,符合性评审指标详见谈判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 2、中标通知书发送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院提资工作,(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协议和合同的签订。若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3、供应商参与本次设备投标将默认已知悉本文件所有内容。 |
| 特别说明 | 1、若响应人未对合同条款提出偏差则采购人默认完全理解和接受谈判采购及其附件采购合同模板中的全部合同条款,并承诺按此签订合同! |
| 符合性评审 | 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1.3” |
1、谈判采购费用
不论谈判采购结果如何,响应人参与本次谈判采购,包括现场踏勘、组织编写和提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及谈判采购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响应人自理。
2、谈判采购文件 2.1 谈判采购文件
包括下表所列文件:(略)
章号 | 名称 |
一 | 谈判采购公告 |
二 | 谈判采购响应人须知 |
三 | 评审办法 |
四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五 | 响应文件格式 |
六 | 技术文件 |
2.2 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
2.2.1响应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过报名邮箱向采购人提出,要求对谈判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采购文件的澄清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采购文件的响应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将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数智化平台公布。
2.2.3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响应人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谈判采购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谈判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采购文件的响应人。
2.3.2采购人对谈判采购文件修改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编制3.1 响应文件的构成:
(1)报价部分
谈判采购报价函;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报价表
(2)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条件自查表及资格证明资料
五、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略)-(略)年)
七、商务偏差表
八、报价表(单独成册装订)
九、响应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3)技术部分
一、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二、供货计划
三、质量保证承诺
四、供货范围(含备品备件等)
五、技术偏差表
六、货物主要部件、外协配套设备及厂家
七、响应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3.2 资格审查资料
(1)“响应人信息”应附谈判采购文件所列资格文件复印件,包括响应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若有)、体系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响应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3 谈判采购报价
(1)报价是指响应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响应人所有的货物价款,即包括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材料、增值税等。
(2)响应人必须按附件的首次报价表、各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4)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一个报价。
(5)所有响应人的谈判采购响应最终报价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6)对于响应人为完成采购项目设备材料所必需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服务工作内容以及必需配合使用的工具、设备租赁使用等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其他所需费用等,采购人均视为已包含在谈判采购响应报价总价中。
3.4 谈判采购有效期
3.4.1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谈判采购有效期为(略)天。
3.4.2在谈判采购有效期内,响应人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谈判采购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人延长有效期。响应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谈判采购保证金的有效期(若有),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竞谈失效,但响应人有权收回其谈判采购保证金(若有)。
3.5 谈判采购保证金
3.5.1响应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谈判采购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响应人退还谈判采购保证金;中标人的谈判采购保证金在提交履约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采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响应人在竞谈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预付款保函;
(3)发生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采购保证金的情形。
3.6 响应文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响应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采购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响应人谈判采购时应提交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应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2)证明设备及服务合格和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
(3)对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于有参数要求的运输设备,响应人必须提供所投入服务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3.7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
(1)谈判采购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第五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2)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8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人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
(2)响应人递交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9 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递交谈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人可以修正、补充或撤回已送达的谈判采购响应文件,且应密封、加印,并在内层封套面上注明相应的“修改”、“补充”或“撤回”的字样。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须在谈判采购截止时间前按第3.8款规定的递交。
(2)响应人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4、谈判与评审 4.1 谈判小组
(1)谈判小组由采购机构依法组建。
(2)谈判会议全过程由采购人代表主持,邀请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整个谈判过程。
4.2 谈判步骤
1.初评
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响应人的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提出澄清问题和谈判内容。
2.与响应人谈判
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按评审办法推荐综合得分第一的为推荐中标人。谈判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响应人。
3.综合评议
谈判小组根据响应人的报价情况、响应文件内容,并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谈判结果对响应人按评审办法进行综合打分,编写谈判采购报告,推荐首选及备选中标候选人。
参加谈判采购人员必须是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相关技术人员。
4.4 谈判记录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谈判报告。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组长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在谈判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谈判报告中阐明。
(2)谈判小组在谈判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3)谈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算术错误检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资格不符合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2)与各响应人一对一谈判内容记录;
3)二次或多次密闭报价情况;
4)推荐中标候选人。
5、合同授予 5.1 合同授予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符合下述要求的响应人:(略)
(1)响应人满足谈判采购文件要求;
(2)按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5.2 采购人在授标时保留的权利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合同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变更;
5.3 合同的签订
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5.4 履约保函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字盖章后(略)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略)%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6、纪律和监督
(1)采购人不得泄漏谈判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谈判采购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谈判采购,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谈判采购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谈判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为规范股份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谈判小组和工作小组。
2、谈判小组
2.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
2.3谈判小组组建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2.4评审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招标代理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谈判小组服务。
3.2接受谈判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资格审查---响应人的财务、技术、生产、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资格条件的全部要求。
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满足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最终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中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最终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最终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最终报价时,视同供应商最终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最终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最终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1.2.2谈判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响应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3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响应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6)投标报价为异常低价的:
响应人的投标总价偏离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略)%及以上的,评审小组有权认为该报价为异常低价,并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响应人单项的投标单价偏离该单项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略)%及以上的,评审小组有权认为该报价为异常低价,并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响应人单项的投标单价偏离该单项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略)%及以上、(略)%以内,且不能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有权认为该报价为异常低价,并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略))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略))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略))报价人桥架样品未通过项目现场验收合格。
1.4响应人不能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响应文件澄清
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能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即响应文件不满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任一项标准),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谈判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包括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
3.2.2遗漏修正
审核最终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最终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
3.3评审
3.3.1评审内容
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五、评审报告
1、谈判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起草,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谈判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推荐前一至两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3、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资格审查、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的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4)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略)
(5)候选成交供应商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
买方合同编号:(略)
卖方合同编号: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能源水城2x(略)万千瓦燃煤发电项目1标段
电缆桥架采购合同
.png")
买方:(略)
卖方:(略)
日期:(略)
地址:(略)
第二章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在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和本通用条款的合同条款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 “买方”:(略)
1.2 “卖方”:(略)
1.3 “业主”:(略)
1.4 “监理”:(略)
1.5 “卖方代表”:(略)
1.6 “双方”:(略)
1.7 “合同”:(略)
1.8 “合同价格”:(略)
1.9 “合同设备”:(略)
1.(略) “技术资料”:(略)
1.(略) “设计技术服务”:(略)
1.(略) “设备监造”:(略)
1.(略) “安装”:(略)
1.(略) “调试”:(略)
1.(略) “出厂验收”:(略)
1.(略) “到货验收”指合同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后,由买卖双方及有关代表共同参加的开箱验收,通常指对交付设备的数量验收和外观检查。
1.(略)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结束完成并与合同设备所在机组系统连接后,由买卖双方参加的、为检验本合同设备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性能保证值所进行的试验。
1.(略)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略) “最终验收”是指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且合同不存在未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后,由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出具的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1.(略)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略)
1.(略) “质量保证期(质保期)”指合同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略)个月,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存在的任何缺陷的期限。质保期满前,如果卖方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买方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金额的付款。质保期满后,卖方仍未完成保修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质保金。 (与技术规范书矛盾处以技术规范书要求质保期为准)
1.(略) “潜在缺陷责任期”指从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期满后自动延长(略)个月作为潜在缺陷责任期。
1.(略) “潜在缺陷”指设备质量保证期满之前,已经存在但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常规的到货检验、性能验收试验中被发现的设备缺陷,包括因卖方在设计,材料采购和检验,制造和技术指导上的错误、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合同设备缺陷,该缺陷会影响到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6.(略)款及(略).6款的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调换。
1.(略)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略) “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工作范围内的部分工作或设备、部件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略)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及包装、运输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等情形。
1.(略)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到现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略) “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项目。
1.(略)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略)小时;“周”是指7天。
1.(略) “工作日”:(略)
1.(略) “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施工现场,为合同设备安装所在地。
1.(略) “接口”是指合同设备与其他设备、信息中心的硬件及通信接口。
1.(略) “接口参数”是指合同设备与其他设备连接的形状、几何尺寸、材质要求、规范技术标准以及与信息中心交互通信参数、设备状态参数、控制指令参数等。
第二条 合同工作范围
2.1. 合同工作范围:(略)
2.2. 卖方确认无条件配合项目需求,包括设计要求及各种变化,确保设计、设备供货及相关设计技术服务满足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合同设备供货内容及配置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及附件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包括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
2.3. 合同附件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中所列设备、材料为暂定数量,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所供设备、材料不能满足现场需要,或有任何漏项和短缺,或在附件二供货范围清单中未列明但确实是[电缆桥架]设备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规范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稳定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应负责及时将所缺的部件、材料补齐以满足现场需要,费用由卖方承担,并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设备/部件相关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现场加工消缺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任何情况都不增加合同总价。
2.4. 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免税事务,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工作:(略)
(1) 按买方规定格式提供进口设备相关资料;
(2) 协调各供货商与买方之间的关系;
(3) 负责和进口设备免税代理机构完成进口设备免税的各项工作。
2.5. 卖方承诺按照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产地/生产商提供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2.6. 卖方所供合同设备应与合同约定的接口要求和供货范围一致。卖方须按照项目要求时间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正式提交所有的接口信息。
2.7. 在合同的期限内及此后合同设备整个运行寿命周期内,卖方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卖方获得的新的运行经验信息,并将凡适用于合同设备的已确定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情况告知买方。卖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价格详见专用条款。
3.2. 本合同价格包括电缆桥架设备设计、设备供货(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指导、调试、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合同设备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具体金额为合同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合同价格的分项组成和分项明细详见附件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3.3. 本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卖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包括不可预见费和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供货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漏项和短缺等补上,且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3.4. 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已包括了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车上/船上/飞机上)、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及风险,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风险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3.5. 本合同总价已包括卖方按本合同第8款及技术协议要求派遣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各种服务的全部费用,包括技术支持人员的薪金、补贴(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项目现场的差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3.6. “运杂费”包括两部分:
(1)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略)
(2)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略)
3.7.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变,不受市场原材料等各种原因而调整。
第四条 保函
4.1. 履约保函:(略)
4.2. 预付款保函:(略)
4.3. 若履约保函的实际有效期先于全部设备初步验收后第(略)日到期的,卖方应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重新提交有效保函(担保条件不低于原保函)。
4.4. 买方在卖方新保函开具前有权扣留等额的应付合同款,待卖方开具新保函后支付;如卖方未重新提交有效保函且买方无合同应付款,买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作为保证金,由此导致的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
4.5.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或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后拒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的责任时,买方有权兑付履约保函作为对买方损失的补偿。
4.6. 若本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并且因买方原因而使本合同未生效,买方应将履约保函无利息退还卖方。
第五条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 付款方式:(略)
5.3. 付款比例及付款条件:(略)
5.4. 买方向卖方付款的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如因可完全归咎于买方的原因逾期付款且逾期超过(略)个工作日,卖方可以向买方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部分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逾期时间进行计算。
5.5.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5.6. 如卖方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完成合同设备的设计提资或合同设备交付,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延误责任,包括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7. 买方的付款行为,并不能表示卖方交付设备质量合格或卖方已交付全部设备。
5.8. 卖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或买方扣除卖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行为,并不免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设备交货、技术服务、缺陷消除等义务,包括为弥补交货延误、设备修复或更换等对买方项目工期或现场工作、运行等的影响而需要由卖方自行承担费用采取的运输、人力、物力等措施。
第六条 交货和运输
6.1. 合同设备交货时间要求详见合同附件三《交付批次和交货进度》。
(1) 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交付的及时性,保证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满足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对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2) 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交付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合同设备在运输条件(以运输工具所能承担的最大尺寸为限)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在厂内完成组装,以减少现场的拼装工作量,以提高安装质量与效率,对于易受潮或现场拼装容易导致合同设备损伤或损害的,必须整体交付至现场。如卖方设备不符合完整性要求,发生现场部件组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3) 卖方所供设备的缺陷和缺件在买方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和供齐的,买方有权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或卖方现场代表确认下自行修补缺陷和采购,发生的实际费用在支付卖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4) 如在到货开箱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货物不符合技术要求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此日期作为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2. 交货地点:(略)
6.3. 交付方式:(略)
6.4. 收货单位:(略)
6.5. 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详细的设备排产计划、发货计划,并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包含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 (略) 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 7.8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并在预计启运(略)天前再次将各项内容向买方发出确认通知。
6.6.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买方现场实际签收的时间为准,设备运抵现场后,普通件应在5天内完成验货并签收,大件设备应在(略)天内完成验货并签收。
6.7.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8.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 (略) 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略))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气压、填充物、震动等因素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措施;((略))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略)) 卸货方案及注意事项。
6.9. 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易耗品应充分提供,以满足项目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进度要求。测试工具和测试设备应充分提供,以满足测试和试运行进度要求。对按合同约定需由卖方补齐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卖方应配合现场安装进度进行交货。合同技术协议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卖方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6.(略). 在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现场。
6.(略).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向买方指定的设计院完成设备提资,并在设备交货前 (略) 天内分别向买方提交合同设备的图纸和说明书电子版文件,设备交货后 (略) 天内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和检验试文件电子版文件,设备交货时提供随机文件(随机文件应不影响现场设备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等需要)。卖方应按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设备技术资料。
6.(略). 卖方需要向买方及时提供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在买方指定的地点交付本合同项下所有文件资料。如果合同里没有注明交付日期,文件资料交付应根据相关设备的安装、测试、调试、运行、维修计划确定合理日期。
6.(略).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略)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卖方应在发货提供电子版发货清单、装箱清单,凡是由计算机形成的材料,移交二份与纸质相同的、最终版本的光盘或 U 盘存储方式的电子文件(使用 WORD 文档、EXCEL工作表、AUTOCAD文件格式,同时提供相同内容的PDF文档)。
6.(略). 技术资料以买方实际签收时间(3 天内)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电子版当天提供)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6.(略).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 (略)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略). 卖方提供的技术及文件资料暂定按以下地点交付:(略)
邮寄地址:
联系方式:
技术及文件资料的交付地点、交付方式等,买方有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通知卖方变更,买方并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调整。技术及文件资料如有缺少、丢失、损坏或需要退回整改所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6.(略). 如施工工期变化,买方提前7天通知卖方,卖方应按要求调整发货计划并满足现场进度。
6.(略). 买方因智慧工地施工需要,要求卖方在承运过程中更新运输状态时,运输中卖家须每天8:(略)
第七条 包装与标记
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包装及标记要符合《GB(略)-(略)》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GB/T(略)-(略)》关于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及国家相关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能承受多次装卸,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7.2.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自身的特点提供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如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以保证合同设备能完好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的项目现场。
7.3.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4.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应标记清楚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及装箱清单中的对应序号,并妥善包装以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撞击和损坏。
7.5.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略)
7.6. 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 GB(略) 和 GB(略) 的规定。
7.7. 每件包装箱内,至少应附有下列文件:
(1) 包括分件箱号、项目名称、机组号、商品名称、设备代码、数量、重量、图号和/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合格证一份;
(2)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
(3) 包装箱外另附一份装箱单,另邮寄装箱清单各3份并在发货前及时提供电子版;
(4) 卖方或分供方发出的包装箱需采用统一的序列号。
7.8. 散装附件需要由卖方贴上标识,包括合同号和相关的机组号、附件名称和安装位置、装配图上的附件号。此外,备件、消耗品和专用工具等也按上述要求分别独立包装。
7.9. 对于裸装的货物或设备,上述信息需要直接标注在合同设备或固定的标牌上。对于大件设备,卖方需提供合适的运输支架或包装垫木。
7.(略). 合同技术协议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随第一批设备发货,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略). 安装调试用备品备件、运行用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类别另箱分别包装并按 8.4 款注明上述内容。
7.(略).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与主设备同步同批发运以便于买方接收和保管。
7.(略). 所有管道、管件、设备及其它设备的端口、法兰、接头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保护措施妥善防护,以防止在运输和存储期间遭受腐蚀、损伤或进入杂物。
7.(略).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合同设备、部件等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按买方要求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并承担相应费用。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略). 卖方应在发货前(略)日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的合同设备包装标识、吊装、卸装、运输、贮存程序,其中应明确告知买方有关危险货物、有防冻、防雨、防潮要求的货物的特殊储存条件。卖方需要保证设备包装在满足贮存环境的条件下能经受从发运之日起两年的贮存。
第八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 卖方应向买方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现场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服务,以支持安装、调试和启动合同设备。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
8.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向买方提交执行 9.1 和 9.2 款中约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和服务方案一式两份。
8.4. 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详见合同技术协议。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合同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方应同意参加,费用各自承担。如技术联络会需邀请项目设计方和/或业主方参加,卖方应提前与买方沟通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单独、直接与项目设计方和/或业主方就本项目的合同设备供货、设计更改等事宜进行沟通,或组织没有买方参加的任何形式的会议。
8.5.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买卖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买卖双方均应执行。如会议或联络纪要涉及对合同条款、合同价格或合同设备关键参数或经济和性能指标有修改时,需以补充协议形式经买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最终签字盖章的协议为准。
8.6. 卖方提出并经买方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对卖方的服务组织计划和服务方案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7. 买方有权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对买方提供的资料,卖方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买方书面许可,不得向除买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8.8. 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责。
8.9.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8.(略).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身体健康、富有相关经验且无不良犯罪记录的、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服务人员应:
1) 服从买方的项目现场管理制度和规定。
2) 遵守所有适用于项目现场的法律和法规。
3) 在现场服务的时候,除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相关工作义务外,不进行其它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
4) 协助买方和业主以及其代表使项目部达到满意的性能。
8.(略).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按现场需要,及时派遣替换服务人员到现场,现场服务人员返回及替换人员的差旅费等均由卖方承担。
8.(略).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其他具体要求见合同技术协议。
8.(略). 卖方应指定并向买方提供针对本项目设备的设计、生产、交货等各专业具体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四)。
8.(略). 卖方应及时派驻卖方代表,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清点开箱、安装指导、调试服务、外购分包商服务协调等工作。卖方应在设备发货前(略)天将其拟任命的卖方代表的姓名及个人详细情况提交买方,以取得买方的同意。未经买方事先同意,卖方不得撤换对该卖方代表的任命。
8.(略). 卖方代表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可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的和卖方授予的权力,但卖方授予卖方代表及服务人员的权利不得侵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代表应代表卖方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决定及其他往来文书。
8.(略). 卖方代表必须是卖方及其设备制造商、分包商本单位在职员工,并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和业绩,配置必须齐全并及时到位,应接受买方的定期检查。卖方代表及服务人员技术能力、服务水平、积极性等不符合买方正常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人员直至符合买方要求,卖方应积极快速安排合格的更换人员,以不影响项目工程现场施工进度为原则。
8.(略). 卖方应根据工程进展安排卖方代表及其设备分包商服务人员及时到位(第一批设备交货前一周到现场),买方将随时对此类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略). 卖方代表或服务人员每次要离开现场时,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应提前3日征得买方的书面许可。卖方设备分包商服务人员在按照买方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且经买方同意后方可离场,不得擅自离场或影响工程管理和进展。
8.(略). 当卖方服务人员在现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于卖方服务人员过失、疏忽、不作为等导致设备的损害,卖方需要针对相应的损害承担修复、更换及赔偿责任。
第九条 设备监造与检验
9.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严格按技术协议相关条款要求,提出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工厂检验试验、监造、装配、安装、调试、试运、性能验收、现场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确认。并在买方确认后(略)日内向买方提供有关的验收和试验标准。
9.2.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按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的检查、检验和试验。如果检查或试验结果不符合或无法确定其符合合同要求、相关标准和规范,买方有权要求重新试验。所有设备检查和试验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买方要求的重新试验。
9.3.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检验发现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其他方面有缺陷,卖方应尽快设法补救。除非买方书面认可,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补救后的设备或其任何部分以同样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同样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其费用由卖方负担。此类补救和相关的检验、检查或试验都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假如卖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去做,买方有权拒收设备或其任何部分,有权采取任何手段对有缺陷的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补救,并重新进行检查或试验,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9.4. 卖方应在其分包合同中包含必要的条款,确保对其分供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必要的质量监督检查。卖方还应对分供方的检验/试验活动和结果负责,并对重要外购、分包物项实施监造和验收。
9.5. 卖方对供应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负责,买方的监造和检查验证工作不能够替代或减少卖方或其分供方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活动,也不能替代第三方监督,并且不能够减轻卖方对质量所负有的责任和代替买方在设备到达工地后的验收活动。
9.6. 拫据《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DL/T(略)-(略),买方有权委派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到卖方设备制造地对合同设备生产制造过程进行监造,买方将派遣代表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职责、权限、内容见《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DL/T(略)-(略)。委托人、监理单位拫据卖方的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增加监造内容,卖方应予以同意并积极配合。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7. 卖方应在买方监造人员执行监造活动前,对买方委派的监造人员及代表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买方提供相关培训记录。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一技术协议。
9.8. 卖方应指定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专人,代表卖方与买方代表接口,全权负责买方代表设备监造过程问题、关系协调进行及时处理;在监造过程中,卖方应在现场备齐与本次制造活动相关的所需规程及图纸等文件。
9.9. 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的监造活动,必须为买方监造活动提供以下支持:(略)
(1) 本合同设备投料时,向买方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2) 提前(略)天(国内供货设备)或(略)天(国外供货设备)向买方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3) 及时向买方监造人员及买方代表提供查阅并复印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检验记录的方便,以及相关工作场所和监造见证活动场地的准入,买方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4) 向买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办公桌椅、安全帽、文件复印和传真的便利等)。
(5) 买方智慧工地管理软件正常运行时,卖家须按生产计划每天更新设备(部件)生产情况、上传生产过程清晰图片,并配合监造人员更新监造情况、上传监造过程文件及图片。
9.(略).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工厂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 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并承担相关费用。
9.(略).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但不会签署任何检测文件和质检报告,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9.(略). 如果买方未派监理单位和代表对卖方生产过程现场进行监造,卖方有责任和义务对提供的设备质量和供货周期负责,并认真做好各种生产过程记录,最后交买方备案。
第十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略).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按照现行电力施工规范规程要求安装施工,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卖方设备自身缺陷问题除外),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或设备,如买方提出紧急要求,卖方应为满足项目工期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若买方按照现行电力施工规范规程要求安装施工,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略).2. 现场安装、调试及性能验收试验开始的时间由买方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确定,时间确定后,买方至少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卖方具体的时间。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
(略).3.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
(略).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略) 小时完毕 (略) 小时完成满足性能试验条件在3个月内(此3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这项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组织,卖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可签署由卖方会签的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略).5. 如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买卖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略).6.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1)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略).6 、(略).5.1款执行,卖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比例计算具体见《合同条款》第(略)款)并根据买方要求修理或更换设备,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且卖方修理或更换的设备被买方接受后,卖方可申请买方签署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2)如属买方原因,买方将签署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但卖方仍应无条件配合买方进行必要的调整、改正直至合同设备通过全部性能验收试验。
(略).7. 在合同设备达到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全部性能保证值之前,卖方始终有义务无条件配合与买方一起采取恰当及时的措施,尽快完成性能验收试验,不能以原因分析和责任鉴定未确认或其他任何理由而暂停或拖延对性能验收试验的技术支持和服务、配合工作。如因卖方以责任未定等理由暂停或拖延服务及配合工作,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的,卖方按(略).4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对买方造成的损失。
(略).8.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后仍有个别微小缺陷未解决,但卖方保证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可有条件签署由卖方会签的初步验收证书。
(略).9. 如果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没有满足本合同的要求,且性能验收试验不合格是由于卖方提供了有缺陷的设备或错误的技术文件导致的,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缺陷设备进行修理或替换,或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正,所有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略).(略). 如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无法进行、完成的责任方被确定为卖方,卖方将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如检查费用、缺陷部件返修的空运费、保险费、贮存费、装卸费、维修费,卖方如需在现场对缺陷设备进行维修,买方可提供相应的便利。
(略).(略). 合同设备自初步验收完成后(略)个月内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基础上,由买方在(略)日内出具合同设备质保期满的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
(1) 卖方完成其合同质保期内全部义务;
(2) 由买方组织的质保期满前的最后一次全面检查(如有)结果满足合同技术协议的相应规定;
(3) 卖方已履行完毕买方在质保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义务。
(略).(略). 按 (略).4 款及 (略).6 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当发现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6.(略)款及 (略).6款的约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略).(略). 在合同设备交付到项目现场后,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提供便利和配合,以便卖方进行上述工作,但前提条件是不能影响项目的工期和关键节点。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所有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略)
P=ah+M+C F+ Q
其中:(略)
a - 人工费(元/小时·人)
h - 人时(小时·人)
M - 材料费(元)
C - 台班数(台·班)
F - 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Q - 其他费用(元)
(略).(略). 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按项目需求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方,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因卖方设计错误、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成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卖方直接向第三人全额赔偿,若买方已向第三人支付赔偿或由于卖方以上原因对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从卖方的剩余款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质量保函中扣除损失金额,以上方式不足以弥补时卖方应支付买方差额部分。
(略).(略). 买方对设备的验收以及向卖方签发验收证书的行为不能解除卖方的合同责任。
第十一条 保证
(略).1.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完整的并完全满足合同要求,如发现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合同文件中并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部件、服务及技术指导及时补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略).2. 卖方保证其及分包商采购的设备、部件、材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性能和安全等标准的,到达现场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整的,且其到货时间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要求的设备、材料。若本合同没有约定类似的标准及规格,则应满足预期的用途和工程安全、稳定生产的要求,选用采取恰当、精细、周到的方法和公认的良好惯例进行制造、加工的设备、材料。
(略).3.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技术服务是成熟的,正确的,应当符合惯例、规定、标准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服务,否则卖方应及时纠正并承担全部费用。
(略).4. 合同设备的质保期为项目工程第二台机组完成(略)小时满负荷运行移交生产后初步验收通过(略)个月。同时卖方额外提供对设备潜在缺陷的延长保证期,即从上述保证期结束时开始,到其后(略)个月结束。
(略).5. 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调试、服务等,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卖方负责配合项目验收及移交生产所需的试验等,保证买方免受因设备未及时通过验收、移交而造成的损失,如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对买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及产生的额外费用给予赔偿。
(略).6.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者违背技术规范或者合同的要求,或者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如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错误,或者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设备损坏、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卖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略)
(略).7. 对在质保期间进行的修理或更换, 在修理或更换完成后,对被修理或更换的部分,应进行恰当和相应的试验以确定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如修理或更换的部件属于合同设备的重要或关键部件,卖方需对修理或更换后的整套设备重新进行试验。修理或更换后设备的质保期应自重新试验通过买方重验收后重新起算,且其同样享受按(略).4款约定的潜在缺陷质保期。
(略).8.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超出(略)%(含)的合同设备出现相同、类似缺陷(例如同一零件或部件上出现缺陷),并且该缺陷对合同设备的性能和/或预期设计寿命有不利影响,视为合同设备存在系列缺陷。针对系列缺陷,卖方应免费负责维修或更换新设备或负责赔偿。同时,卖方应对系列缺陷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并向买方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对系列缺陷的可能原因的解释,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系列缺陷发生后三十((略))天。该书面报告还应详细说明为避免类似性质的进一步缺陷所需的补救措施。卖方提出的任何补救措施计划应得到买方的批准。卖方应尽快自担风险和费用实施补救计划,以解决合同设备中发现的缺陷。如果补救措施涉及修理或更换零件、更换设备,卖方应以合理的方式实施补救措施,最大程度地减轻、避免对买方项目工期的影响。
(略).9. 如超出(略)%(含)以上合同设备出现系列缺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所有交付的合同设备全部进行第三方检验,并对检验发现缺陷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第三方检验、修理及更换的全部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并对买方损失进行赔偿。
(略).(略). 如超出(略)%(含)以上合同设备出现系列缺陷,视为卖方严重违约,卖方承担性能保证违约赔偿,买方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因此对买方及项目业主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略).(略). 与系列缺陷相关的已修复或已更换的设备,其质保期在自修复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略).(略).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财产受到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
(略).(略). 因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卖方自费修复缺陷或进行更换,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卖方按合同约定承担延误违约金并赔偿买方相应损失。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略).1. 合同设备迟延交付
(略).1.1. 非买方原因或非买方要求推迟交付设备,卖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设备(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 6.1 款和 6.6 款约定计算),则每迟交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应向买方按以下比例支付设备迟延交付违约金,卖方原因补齐或更换货物的,适用本条款计算延期交货违约金:
(1)迟交第1周至第3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设备合同金额的 0.5%;
(2)迟交第4周至第6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设备合同金额的 1%;
(3)迟交第7周至第8周,每周违约金为迟交设备合同金额的 1.5%。
(略).1.2. 设备迟交超过(略)天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不影响买方向卖方主张迟交违约金的权利。
(略).1.3. 因卖方原因而造成部分合同设备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 (略)%。
(略).1.4. 卖方支付设备迟延交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及时交货的义务。
(略).2. 技术资料迟延交付
(略).2.1.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卖方提资、交付技术文件资料给买方的时间超出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提资和技术文件资料交付时间的计算以 6.(略)和6.(略) 款约定为准),则买方工程进度将受到不利影响,则每迟交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应向买方按下列比例支付技术资料延迟交付违约金:
(1)延误第1周至第3周,每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略)%;
(2)延误第4周至第6周,每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略)%;
(3)延误第7周至第8周,每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0.(略)%。
(略).2.2. 卖方提资、交付技术文件资料迟延超过(略)天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不影响买方向卖方主张迟交违约金的权利。
(略).2.3. 文件资料的交付时间为买方实际收到日为准(电子文件以买方在文件传递单中签署的日期为准,纸质文件以买方邮局的邮戳日为准)。文件传递优先使用信息化方式。
(略).2.4. 卖方支付上述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约定的相应义务。
(略).3. 技术服务迟延提供
(略).3.1. 如果卖方代表及分包商服务人员未及时到场对设备进行清点、开箱、安装、调试和设计联络等服务工作;或未经买方书面事先许可擅自离场、退场;或卖方的现场技术及服务能力不满足项目要求且未在买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更换的(卖方代表及服务人员进场、离场、更换等时间要求以合同第八条的相关约定为准),对本合同项目工程管理和工程进展造成影响的,卖方应按下列方式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卖方代表未按8.(略)款要求时间进场,每延误 1 天违约金为(略) 元/人.次;
(2)卖方无正当理由缺席买方组织的项目设计联络会,或卖方代表无正当理由缺席买方项目现场要求的与卖方合同设备相关的会议,每缺席一次违约金为(略) 元;
(3)卖方代表及分包商服务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参加或未按约定时间参加合同设备的清点、开箱、安装、调试等服务工作,每缺席一次违约金 (略)元/人.次;
(4)卖方代表或服务人员未按8.(略)款要求征得买方事先书面许可而擅自离开现场,每发现一次此种情况,卖方应支付违约金 (略) 元/人.次。
(略).3.2. 依照本条款要求的迟交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任何方式减轻卖方在完成项目中的相关责任或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并且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派驻现场服务人员。
(略).4. 工期延误违约
(略).4.1.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或指导服务存在错误,2)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存在质量缺陷;3)卖方的技术服务或服务人员不合格;4)卖方管理上的疏忽、不作为等,造成买方工程项目工期延误或导致卖方工程项目不能按期投运的,卖方应按下列方式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略)
(1)如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工程项目 (略) 小时试运行或具备使用验收条件推迟,或造成买方工程项目工期推迟的,每推迟一天,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略) 万元人民币/天·每台机组。
(2)如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工程项目 (略) 小时试运行或具备使用验收条件推迟超过(略)天,或造成买方工程项目工期推迟超过 (略) 天,则之后每推迟一天,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略) 万元人民币/天·每台机组。
(略).4.2.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 (略) 小时试运行或具备使用验收条件推迟超过(略)天,或造成买方工程项目延误超过 (略) 天,构成卖方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买方除要求卖方按上述(1)、(2)条据实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关损失,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其一切不良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略).5. 性能保证违约
(略).5.1.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满足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中约定的性能保证要求。如因卖方的原因,出现未能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中的性能保证要求的情况,买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 由卖方自费负责维修,直至满足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维修至满足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有权选择按本条第(3)款进行执行。
(2) 根据技术服务的缺陷和/或合同设备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金额,卖方向买方支付性能保证违约金,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3) 拒绝接受合同设备,卖方立即向买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设备款项并应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失。
(略).5.2. 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第(略) 款约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由于卖方原因在经过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根据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设备性能保证值和主要技术参数,按《合同条款》第(略)款相关约定承担性能保证违约金。
(略).6. 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
(略).6.1.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含)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略).6.2.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超出(略)日后提出无法供货,或卖方的不作为或故意行为使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这时重新采购合同设备将对买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此种情况构成卖方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除(略).6.1条应支付的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关损失,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重新采购造成的合同设备价格增加等其一切额外费用及不良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略).7. 违约责任上限
(略).7.1买方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回卖方应支付的赔偿费。此项扣除并不解除卖方对完成合同设备及技术资料交付以及合同约定的卖方的其它义务和责任。此扣款也不转移和减轻卖方在本合同应履行的责任,且不对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造成任何影响。
(略).7.2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卖方根据本合同(略)款所需支付的各项违约金的总额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略)%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
(略).7.3 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货物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三条 赔偿
(略).1. 当一项发生的事件在本合同中对应于一项赔偿时,这个赔偿将是对于此事件的唯一赔偿。当一项发生的事件在本合同中对应于多项赔偿时,全部这些赔偿组成是对此事件的唯一赔偿。在对相同的损失不进行重复补偿的前提下,这些赔偿可以累计和同时相互使用。如合同中没有列明具体的赔偿办法,买卖双方有权依法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略).2. 如果是卖方的过错,包括由于卖方或其分供方和他们的雇员或者代理人的故意、过失行为或懈怠,或者是由于设计(由买方提供的除外)、材料和工艺的缺陷而造成任何设备/工程设施损坏或人员伤害,卖方同意采取保护、赔偿、辩护等措施,以使买方、业主、业主代表和其各自的高管、主管、成员和雇员免于受到任何的索赔、传唤、起诉或其他诉讼,并向买方赔偿所有损失,包括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索赔的有关费用。
(略).3. 上述卖方的过错还包括因工作导致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因卖方已执行的工作或将要被执行的工作造成的不动产、动产和个人方面的财产损失或损害。
(略).4. 如果是由于买方的过错,包括买方代表的疏忽行为或懈怠而造成任何损坏或人员伤害,买方同意采取保护、赔偿、辩护等措施,以使卖方免于受到任何索赔,传唤、起诉或其他诉讼,并向卖方赔偿所有损失,包括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索赔的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保险
(略).1. 卖方及其分供方(如有),应自费对所有设备在制造期间投保并持续投保,直到这些设备从卖方及其分供方的工厂或仓库交付至买方及其指定接收方为止,投保金额要足以覆盖设备重置的所有费用。
上述保险应采取可充分保障买方对任何这类设备的利益的方式。卖方及其分供方(如有)应将他们各自保险的利益扩大到买方,以保障买方在任一设备中的利益。
(略).2.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和买方为共同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 (略)%的运输一切险。
(略).3. 如果发生卖方未对每台套合同设备运输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套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而且,与其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略).4. 如果交付的每批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略).5. 卖方在买方要求时应出示供检查用的保险单,以证明已经按本条款的要求进行了足够的保险。根据买方的需要,卖方还应出示供检查用的有关上述保险费的收据。
(略).6. 卖方应尽全力遵守保险条款、条件和承诺,并尽全力保证满足买方有关解决索赔、减少损失和预防事故的一切合理要求。
(略).7. 此外,卖方应对履行本章的约定时发生的,使或者可能使保险人免除保险义务的,由卖方任何推断的或实际的违背保险条款、违背保单、不提供信息资料、曲解、欺诈或任何行为或懈怠负责,并应对买方赔偿和使买方不受损失。
(略).8. 但无论如何,卖方不得就任何事故或者责任项下的保留责任(免赔额和超出免赔额的部分)向买方主张。
(略).9. 如果卖方没有按本章约定的保险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性,那么买方可以在发出适当的预先通知之后投保,并为保持保险有效性的目的支付上述所需的保险费,然后用扣除或其他方法从卖方追回同样的款项。
(略).(略). 在上述情况下,将不解除由于卖方没能按照本章约定投保或没有持续投保过程中发生的或者与没有投保或没有持续投保有关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分包与外购
(略).1. 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卖方保证其及分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质量、性能和安全等标准的,是没有缺陷的,配置是合理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可靠的、经济合理的,到达现场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整的,并是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且其到货时间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要求的设备、材料。若本合同没有约定类似的标准及规格,则应满足预期的用途和工程安全、稳定生产的要求,选用采取恰当、精细、周到的方法和公认的良好惯例进行制造、加工的设备、材料。
(略).2. 卖方所供合同设备的制造商、分包商应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规定或经买方审查同意的生产厂家、主要设备制造分包商名单、技术指标、品牌要求等,如有更换必须经买方事先书面确认,卖方对合同设备严禁整体转包或肢解后分包。
(略).3. 卖方负责审查XX及附属设备供货商的外购设备和主要材料供货商名单,卖方应将合同设备的制造商、主要设备外购分包商名单和相关资质能力证明文件在合同签订后(略) 天内报买方审批,经买方审批后卖方实施分包或外购。
(略).4. 卖方应负责使所有分包商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商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由卖方负责,其违约责任由卖方承担。
(略).5. 卖方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和/或违约承担全部责任。
(略).6. 卖方应对其分包商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管理,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采购及施工的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与其他分包商工作相协调。买方如发现分包商的工作有缺陷,有权向卖方发出要求纠正该缺陷的书面通知。如果卖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天内,其分包商对该缺陷工作未予以纠正或未开始纠正或纠正不力的,卖方应在不危害其它可能的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补救该缺陷,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由卖方自行承担。
(略).7. 如果卖方分包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向卖方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卖方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在买方提出要求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和权益转让给买方。
(略).8. 如果发生了买方与卖方终止合同的事实,那么卖方与分包商之间的义务与权益不能影响买方在终止合同后其他权力的行使。
(略).9. 买方对卖方的外购及分商采购的参与或审批等,不解除卖方对外购与分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变更和价格调整
(略).1. 变更权。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设备通过最终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买方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在非卖方责任的前提下,由于买方的要求对本合同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作出的改动且由买方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
(略).2. 变更。卖方在设计、设备生产制造、安装、调试、性能试验中出现的错误或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由于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的任何变更(例如:(略)
(略).3. 变更建议权。卖方有权向买方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略)
(略).4. 变更范围:(略)
(略).5. 变更程序。其他约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略).6.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买方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通知。
(略).7.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卖方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7日内向买方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 接受买方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略)
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日期延长说明,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日期延长,买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日期延长的责任。
(2) 不接受买方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①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② 或卖方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③ 或变更将降低合同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④ 或对设备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略).8. 买方的审查和批准。买方接到卖方根据(略).5.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略)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卖方在等待买方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买方接到卖方根据(略).5.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和(或)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2) 买方对卖方根据(略).5.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买方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卖方予以执行。
卖方根据(略).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变更审批在专用条款约定。
第十七条 暂停和终止
(略).1. 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暂停本合同范围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略).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专用条款9.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9.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略).3. 当(略).1款买方通知的暂停和(略).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卖方立即停止合同相关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卖方的文件等。因卖方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略).4. 根据(略).1款买方通知的暂停,卖方有权在暂停的(略)天后通知要求恢复工作。
买方通知暂停工作的,买方发出复工通知后,卖方应组织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并将恢复工作后的交货时间、工作计划通知买方。因此造成项目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相应延长。
(略).5. 因卖方原因造成部分或整个工程暂停,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继续执行卖方未完成的工作内容,若买方不解除本合同,也有权就卖方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在结算时卖方不得就买方另行委托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此外,因前述情况而产生的费用增加、损失(含工程、设备、材料、部件恢复价款)、损害和(或)工期延误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略).6.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略)天内应对违反或拒绝的行为做出纠正并将纠正计划书面告知买方。如果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行动并书面将纠正计划回复买方,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约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略).7. 如果因 (略).6款约定的情形,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被中止工作内容的相关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被中止工作内容的相关款项索回。
(略).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市场波动、业主或买方原因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买方可以终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若终止本合同,卖方已完成交付的部分工作或货物应获得支付,卖方未完成交付则应将相应货物的款项全额返还给买方,其他事项由相关各方协商办理。
(略).9. 因卖方原因而造成部分合同设备不能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相应款项并承担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买方向第三方购买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合同设备金额高于买方不能交货的那部分合同设备的金额,则卖方需向买方补偿买方向第三方采购而多支付的那部分的合同设备金额。
(略).(略).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并且不用给卖方任何补偿。
(略).(略). 若 (略).(略)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的场地或厂房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略).(略). 如果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略) 日时,卖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买方后 (略) 日起暂停履行合同义务,且此暂停行为不应被视为违约。
(略).(略). 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1)卖方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函;
(2)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
(3)由于卖方的原因,延迟安装、调试、试运行或性能试验达(略)天(含)以上;
(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7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有效补救;
(5)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约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类似设备或服务对应本合同中的价格以及超出合同价格以外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无法预测,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政变、叛乱或暴乱、恐怖事件、禁运、瘟疫、封锁、罢工等。
(略).2.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不可抗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
(略).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7日内以正式邮件/信函告知另一方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原因及影响,并在(略)天内将有关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略).4.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略)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略).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略).1. 凡与本合同履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时,应将争议提交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略).2. 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应由败诉方承担.
(略).3.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
(略).1. 买方提供给卖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纸、设计、软件和规格书,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此信息用于除本合同项下工作之外的其它任何用途。买方向卖方提供该信息在任何意义上均不构成买方对任何知识产权的转让。
(略).2. 由买方提供并由卖方形成或改进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纸、设计、软件和规格书,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此信息用于除本合同项下工作之外的其它任何用途。
(略).3. 对于卖方提供的任何服务、货物、图纸、数据、设计或其他信息,卖方应授予买方和业主免费使用的权利。卖方保证买方和业主在使用其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或服务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对于卖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服务、货物、图纸、软件、数据、设计或其它信息,卖方应支付所有必须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版权费,并且应按需求购买适当的所有权、许可证和工程所用之材料、方法、工序及系统的许可权。如因卖方未履行上述责任而导致相关侵权纠纷,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买方和业主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进行赔偿,包括因诉讼、仲裁、索赔、索求或罚款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略).4. 如果设备、技术资料或服务最终被认定为侵权,双方协商选择以下一种方案进行处理并由卖方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
(1) 卖方为买方和业主取得上述设备、技术资料和服务的使用权;
(2) 卖方对上述设备、技术资料和服务进行修改使其不存在侵权问题;
(3) 用买方和业主可以接受的非侵权设备、技术资料和服务进行替换。
如卖方未能自费采取上述措施使买方能够合理使用设备、软件、技术资料或服务,买方有权自行采取可能的一切措施获取相关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略).5. 买方和业主有权复制卖方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安装、调试、运行、服务、维护方面所必需的任何图纸、资料及其它数据文件,用于履行本合同。
(略).6. 买方应保证卖方在使用买方提供的资料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如发生上述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况,买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卖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
(略).7. 在合同终止时,对于买方已向卖方支付过的货物、设备、软件、设计、图纸或其它数据,买方和业主享有永久免费的使用权。
(略).8. 若法律纠纷涉及本合同设备、软件、技术资料和服务,买方如需获取相关信息进行取证时,卖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税收
(略).1.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买方应负责支付自己须交纳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或其他应付款。
(略).2. 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卖方包括其分供方应负责支付自己须交纳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或其他应付款。
(略).3. 所有由中国境外的税务局向卖方及其分供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向卖方及其分供方征收的税、关税及其他费用,均由卖方及其分供方负责缴纳。
(略).4. 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国现行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增加的税务成本由违反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略).1. 本合同经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略).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后阵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止。且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设备全寿命周期的服务等约定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其他
(略).1.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略).2. 除恶意的疏忽或蓄意的不轨行为,无论在合同项下、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还是在其他方面,任一方都不应就任何间接或继发性的损失或损坏向对方负责,但这一责任的免除不适用本合同中已经界定卖方应向买方赔偿的任何义务及买方履行本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这一限定不适用于因设备的退货或修理或替换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的设备的费用,或在专用技术、知识产权方面卖方对买方应作出赔偿的义务。
(略).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卖方不得违法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或义务。
(略).4.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其他方。
(略).5. 合同买卖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略).6.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略).7. 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累计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的总价款。
(略).8.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的继任方或受让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继任方或受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略).9.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约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或其他索赔,同时保证买方免受有权行政机关对其侵权行为的处罚。
(略).(略).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其他索赔要求,或行政机关对买方进行处罚时,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和/或行政机关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略).(略).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略).(略).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双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略).(略).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为准。
(略).(略).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4份,买方执副本3份、卖方执副本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略). 本合同中每卷、章、节的标题只作提示,不限制或取代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备品备件
(略).1. 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在买方要求时,在质保期内,卖方应免费供应设备用的补充备品备件和消耗品,并提供维修服务,因卖方原因造成的消耗由卖方承担并免费补起;在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基于合同确定的单价基础供应设备用的补充备品备件,并提供维修服务;卖方同时提供三年期推荐备品备件清单和一个大修周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以便业主方根据备品备件清单及单价(报价有效期至项目最终验收后3年)按需进行补充生产期备品备件。
(略).2. 在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同时卖方应充分授权买方制造或委托制造上述备品备件或更换件的权利与自由,并不收取任何特许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并保证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略).3.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卖方应接受这些要求:
(略).4.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不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范围内所承担的义务;
(略).5. 如果卖方准备停止备品备件的生产,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要的备品备件;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停产备品备件的图纸和技术规格。。
第二十五条 存续条款
(略).1. 本章中“争议解决”、“适用法律”、“保证”、“知识产权”的条款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或因任何原因而解除、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第三章 专用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的条目和通用合同条款的条目相对应,专用合同条款以如下方式对通用合
同条款进行补充:
(1)专用合同条款条目编号与通用合同条款条目编号相同的,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说明或替换;
(2)通用合同条款条目编号中不含专用合同条款条目的编号,专用合同条款为新增补充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
“买方”是指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是指[卖方名称] 及其合法继承人,是合同设备的供货方。
“业主”是指宏桥建水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二条 合同范围
卖方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书要求为本项目提供【电缆桥架】及附属设备的供货与成套服务,包括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培训,指导及配合安装,调试,参加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等技术服务。供货范围具体详见技术协议。
第三条 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人民币¥XXXX元,即(大写)人民币XXXX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 XXXX元,即(大写)人民币XXXX元整,税金(税率:(略)
合同单价为固定价,此价格已包含卖方为完成本合同下所有责任及义务(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所需的一切费用,并且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包括市场和/或政策性因素等所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浮动等,都不增加合同单价。
第四条 保函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五条 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略)
5.3付款节点和条件(略)%到货款;(略)%初步验收款;(略)%质保金。
5.3.1 到货款为设备合同价格的 (略)%
卖方完成该批次设备交货,通过买方项目现场开箱验收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和资料:
(1)厂家出具的该设备的合格证书。
(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略)%的财务收据。
(3)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略)%,税率为现行税率(如有调整,应当双方事先协商同意),以买方为付款人/采购人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及买方要求的报关文件。
(5)设备开箱验收证明或到货验收证明
以上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后,由买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该合同设备的到货款。
5.3.2 初步验收款为设备合同价格的(略)%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连续(略)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及性能试验后,买方向卖方签发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证书,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和资料:
(1)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略)%的财务收据。
(2)初步验收证书。
以上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后,由买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初步验收款。
5.3.3 设备质量保证金为设备合同总价的(略)%
本项目潜在缺陷责任期满且双方不存在未解决的合同争端之后,买方向卖方签发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单据和资料:
(1)金额为合同价格(略)%的财务收据。
(2)最终验收证书或质量情况表。
以上资料经买方审核无误,买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无息退还设备质保金。
如因可完全归咎于买方的原因逾期付款且逾期超过 (略) 个工作日,卖方要求买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乙方未提供发票、财务收据或验收资料等付款所需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5.4卖方应于每次付款时,将付款申请所需资料报买方,买方支付至卖方账户后,为该次付款结清。
5.5卖方应于买方支付合同价款之前,向买方提交满足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并开具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需注明:(略)
5.6若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将发票列为失控发票的,卖方应于接收到通知当日无条件重新开具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含连带损失)。
5.7卖方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卖方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清单》,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由买方指定发票签收人,由买方指定发票签收人办理发票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5.8卖方开具的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发票的开具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本合同完全一致。
5.9本合同项下卖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罚扣款等责任,买方可以直接从剩余未付款或卖方提供的保函中予以扣除,也可以要求卖方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将违约金、赔偿等支付给买方
5.(略)如国家现行法律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双方协商,以法律规定为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变更单。
第六条交货和运输
6.1收货单位:(略)
6.2联系方式:
买方收货联系人:
买方收货人联系方式
6.3交货地点:(略)
现场地址:(略)
卖方负责在买方指定的地点卸车。
6.4 交货时间:(略)
6.5 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卖方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本合同的运保费不变。
第七条开箱及标记
7.1. 货物到达现场后(略)日内,买方应尽可能早的组织开箱检查验收,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外观质量。如果预计在开箱检查后2个月内设备不进行安装,合同设备将被贮存并将恢复到未开箱前状态。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略)日通知卖方业主、卖方计划开箱验收日期,业主及卖方应及时派遣人员参加现场开箱检验、验收及出厂资料的检查工作,业主代表未到现场不得开箱。卖方人员未按时到达现场或确认放弃参加开箱验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查,并于开箱检查结束后(略)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和记录的扫描件发送给卖方,卖方应承认买方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卖方应在每批次设备到施工现场后一周内向买方提供各类完备的随机资料4份、电子版1份,含设备出厂资料、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册2份。
7.2. 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装箱清单进行逐箱逐件的开箱验收。
7.3. 现场开箱验收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卖方在接到买方提出的书面通知后,应按本合同第二章第六条的约定尽快完成修理或更换有缺陷设备和/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输及保险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包括买方配合卖方修理损坏/缺陷设备发生的费用);如果损坏或短缺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卖方在接到买方修理/更换或补足供货的要求后,应尽快修理/替换损坏的零部件,或提供补充的零部件,但费用经协商一致由买方承担。
7.4. 如合同双方代表在开箱检查验收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由买方委托经三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7.5.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零部件或技术资料的修理、更换或补充发货的时间,以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如制造周期长于一个月的特殊部件,其交货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如果修理或更换,或设备、备件、文件的重新发运对相应机组的进度有影响,卖方按通用条款第(略)款承担违约责任。
7.6. 卖方应执行本合同(包括技术协议)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供检验或试验报告。卖方应在执行任何检验或试验前5天书面通知买方检验或试验的地点和时间。如卖方未能发出此类通知,买方有权不认可检验或试验的结果,并要求卖方重新检验或试验。如卖方拒绝进行重新检验或试验,买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重新检验或试验,不论结果是否合格,所需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7.7. 买方可要求卖方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进行任何附加检验,或重新检验。如果附加或重新检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它规定,卖方不能将该批检验过的设备、材料用于合同工程,附加或重新试验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附加或重新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由买方承担附加或重新检验的费用。如卖方执行监理的指示进行附加或重新检验,使卖方遭受损失或将延误,且附加或重新检验的结果表明,检验过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卖方可向买方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进行商定,或有权向买方申请延长工期。买方未能及时、正确地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卖方的供货或提供的服务。
7.8. 卖方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设备、材料强制性检验、试验、检测等要求。
7.9. 卖方应提供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职员进行合同(包括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现场试验,并负责准备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装备、仪器、工具、燃料(燃煤由买方负责)、水、电与材料等消耗品。
第八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九条 设备监造和检验
9.(略) 无论买方、监理及业主是否参加了试验,检验或试验的准确性及正确性,仍由卖方负责,不解除卖方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9.(略) 如业主或监理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对合同设备附加任何检验或重新试验。如果附加或重新试验表明,结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则应立即组织更换或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更换或修复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如有必要应再次进行重新试验,附加或重新试验和再次重新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如果附加或重新试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由业主承担附加或重新试验的费用。如果卖方执行监理的指示进行附加或重新试验,使卖方或/和买方(总包方)遭受损失或合同工程已或将延误,且附加或重新试验的结果表明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卖方应向买方发出通知,并协同买方与业主就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进行商定,以及共同向业主方申请延长工期。
9.(略)合同规定的由卖方承担试验之外的其他试验,卖方应负责提供为进行试验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试验所需要的协助。
9.(略)如果买方、业主或监理根据检验、检查或试验结果判定,其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且是无法通过修复达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则买方、业主或监理就可发出通知要求卖方将上述工程设备、材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立即运离现场,并说明清退出场的理由。卖方则应立即组织清退并更换,并保证上述被更换物资符合合同规定。
第十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保证
(略).(略) 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系统和设备方面的问题皆由卖方负责并予以解决,无论设计文件、图纸等是否经过买方确认,卖方都应无条件对合同设备的缺陷、不足和与合同不符的地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换,而不产生商务变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略).1 甲乙双方若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另一方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略).2 若乙方当批次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与标准要求、或甲方要求不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当批次合同产品价格的(略)%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连带损失)。
(略).3 乙方理解,任何产品交付迟延可能导致甲方工程整体工期延误,可能使甲方遭受主合同下的巨额迟延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乙方未能按甲方需求计划通知将合同产品按时运达指定现场,乙方从甲方要求交货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合同产品价格的千分之五作为逾期供货违约金,并且,乙方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并不解除其按本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因乙方原因更换或补齐货物的,适用本条款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
(略).4 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或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将在扣款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赔偿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保险
(略).2 卖方须对本合同的设备、材料,根据海运、陆运、水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略)%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现场交货止。卖方还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卖方认为应投的其它险种,并承担相应的一切索赔及费用。该部分保险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
卖方须提供上述保险单及条款一份,并须在开工前交卖方查验。卖方须积极地遵从保险条款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防止意外、安全措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减低损失的措施和提供必要证明的一切合理要求。卖方应承担因未能遵从有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该保险若有若干不负责项目或限制和免赔额,卖方须承担保险单内规定的免赔额、不负责项目或限制的费用。
第十五条 分包与外购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十六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略).1. 卖方接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若未在7日内向买方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则表示卖
方接受买方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完工)日期延长,买方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完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略).2. 设备及物资变更申请。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如
果是因卖方的原因,需要采用设备及物资的品牌、质量、材料材质、规格型号等不满足合同要求的情况,卖方必须在设备及物资订货前向买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买方批准后才能开展订货。否则发买方对延迟的申请不予采纳,并按照通用条款(略).3的约定进行考核。
(略).3. 变更审批按照买方公司管理标准和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暂停和终止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略).1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一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和损害,同时双方应继续履行未受影响的其它合同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略).2不可抗力发生的通知: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略).3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付款节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税收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略).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略).2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4份,买方执副本3份、卖方执副本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附件六:(略)
附件七:(略)
附件八:(略)
附件九:(略)
第二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其他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 备品备件
(略).1 卖方在交付设备时,应同时提供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上述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价格已包含在合同设备价中。
(略).2 卖方应保证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足够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如卖方因其过错在合同安装、调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设备维修中使用了这部分备品备件,卖方应自费为买方补足已使用的备件。
(略).3 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损坏,而借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借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略)天免费运到指定合同现场,并且提前通知买方。逾期补齐视为逾期交货。
第二十五条 存续条款
以合同通用条款为准